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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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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

新民发[2013]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各地州(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维护老年人及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1]178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规范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审批制度,是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各级政府优惠政策、加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把加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审批管理作为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研究解决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审批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严格落实审核审批制度,认真履行养老机构监管职能,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责任。各级民政部门是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第一责任机构,也是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经常性业务指导和管理部门。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把好第一关口,履行第一责任。要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好资格审核、资料审查、实地验收、建档备案工作;要明确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需要上一级审批的,要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逐级申报的原则进行,不得越级上报;上级审批部门要充分尊重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意见,不得越级审批。各地州要加强对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工作的指导,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审批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三、严格遵守审批工作流程,不断提高审批工作质量。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审批工作,一般应由各级民政业务部门审核和实地查验并提出意见,经局(厅)长办公会研究后批准。民办机构审批要按照先筹办审批,再设立审批,然后建档备案的程序进行(筹办阶段一般应不超过2年)。各级要严格遵守审批工作流程,按养老服务机构性质分类做好实地验收和审核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审批权限,做好审批或逐级报批工作(具体见附件6、7)。养老机构未通过设立审批前,不得以养老机构筹备处或其他任何名义开展服务活动。各地要严格落实30个工作日审批时限规定,筹办审批或设立审批阶段,需要地级民政部门审批的,县、地级民政部门一般应分别在接受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由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的,县、地、自治区民政部门一般应分别在接受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县级和地级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30张以上床位数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须在批准设立后30日内报自治区民政厅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养老机构设立的政策标准。新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必须同时具备9个方面的基本标准(具体见附件4)。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筹办和设立的审核、验收工作,不得缺项审批。对尚不具备开业条件的,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批准运营。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要按照民政职能限定在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不得越权审批其他类服务。

四、要认真组织开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清理及备案建档工作。各地要对辖区内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摸清各类机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机构管理档案(包括筹办审批资料、设立审批资料、年检资料、年度资助资料)。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要限期督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已经审批并经营的3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县级民政部门在2013年3月1日前,将其档案资料(复印件)和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8),分别向地州、自治区民政部门报备。逾期未完成备案建档的,不列入自治区2013年资助目标。未办理养老机构设置审批和法人登记手续擅自开业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原由地州、自治区民政部门直接审批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全部纳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的管理目标,并按照《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于3月1日前,完成审批档案的归口移交和管理工作的对接工作。

附件:1、《筹办、设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审批规定提供材料明细表》;

2、《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筹办登记表》;

3、《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设立登记表》;

4、《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5、《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设立标准》;

6、《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筹办审批流程图》;

7、《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审批流程图》;

8、《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201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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