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仅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又能更加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实现更加公平的社会养老保障。那么,知识点来了,请大家一起做好笔记吧。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制度改革的范围有哪些?
1、单位范围。指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
2、人员范围。指上述单位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怎么筹集?
1、单位缴纳。单位应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个人缴纳。个人应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四、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含哪些?
1、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3、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五、如何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