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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 财政厅 关于印发《高级养老护理员培训补贴经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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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 财政厅 关于印发《高级养老护理员培训补贴经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

关于印发《高级养老护理员培训补贴经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鲁民[2012]92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高级养老护理员培训补贴经费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

2012年10月29日

高级养老护理员培训补贴经费发放办法

为搞好高级养老护理员培训,确保补贴资金拨付到位,根据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的意见》(鲁民[2012]7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参训人员。省民政厅下发培训通知,由各市

民政局统一组织报名,经省民政厅汇总审核后,确定参训人员名单。

(二)实施培训计划。省民政厅根据参训人员数量向省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下达培训计划;培训基地根据省厅培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参训人员培训。

二、培训的费用

培训费用采取财政补贴和参训人员适当交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凡符合鲁民[2012]73号文件规定条件并经省民政厅审核批准的参训人员,财政补贴每人2000元。

三、补贴经费拨付

省民政厅向省财政厅抄送“关于**年度第*期高级养老护理员培训班补贴经费的说明”和“**年度第*期高级养老护理员培训班补贴资金明细表”以及“**年度第*期高级养老护理员培训计划”。

省财政厅根据上述材料核定补贴经费,并按有关规定将补贴经费拨付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根据参训人员数量,分两次将补贴资金拨付培训基地,首次拨付补贴总额的70%,第二次于培训考核鉴定结束后拨付补贴总额的30%。培训基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具收款票据。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养老护理员培训补贴经费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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