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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养老机构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很多企业对东莞市养老机构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东莞市养老机构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希望大家能对东莞市养老机构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东莞市养老机构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东莞市养老机构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养老机构资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养老机构运营管理,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39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养老机构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的通知(粤民发〔2016〕175号)以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东府〔2016〕79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7〕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资助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为老年人群体提供集中居住、照料服务和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的养老机构,或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养结合机构。

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特殊群体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和康复教育服务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参照本办法给予资助。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资助养老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资助养老机构的核查、拨付、监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资助养老机构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床位建设补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床位建设补助,是包括新建和改扩建所产生的新增床位。新增床位不含养老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所引起的床位变化。

新建的新增床位是指房屋及配套场所新建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而产生的新增床位;改扩建的新增床位是指在原有房产基础上改造而成或扩大规模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而产生的新增床位。

第五条 对因新建或改扩建而产生的新增床位,按每张床位补贴1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属于医养结合机构的,在上述补贴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

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发放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三年各支付30%。公办养老机构(含公立医院建设的护理院和实行公建民营的敬老院)床位建设补贴发放为一次性支付。

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床位建设补贴且资助未满5年的,在本办法实施之后,按照原资助标准,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齐结清。

第六条 养老机构申请床位建设补贴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法定手续齐全,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医养结合机构还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 、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建设规范等相关要求,并取得相关许可证书。

(三)床位入住率达到30%(含)以上。

(四)接受补贴的养老机构不得改变其养老服务性质,不得开展与养老服务事业无关的业务。

(五)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合同期限须5年以上(含5年)。

第七条 养老机构申请床位建设补贴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东莞市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申请表》;

(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复印件),属医养结合机构的,还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备案凭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环保竣工验收批复(验收报告或备案回执);现有养老机构新建或改扩建产生新增床位的,还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四)《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名册表》。

第八条 床位建设补贴可用于房屋的新建、改扩建及维修、设施设备的购置及其他有益于改善入住对象生活质量的项目。

第三章 运营补贴

第九条 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或在东莞领取养老金的非莞籍老年人,且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于15天的(因住院中断的时间不计入入住机构时间),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条 运营补贴按每月发放,由市民政局审批后直接发给养老机构。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申请运营补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开立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

(二)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资料,包括按照民政部、工商总局印发的示范文本签订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的可沿用原来合同)、身份证明和身体状况评估证明。

(三)按要求执行年度报告制度。

(四)服务对象年度满意率达到85%以上。

(五)经查实入住老人年度服务有效投诉不超过3%。

(六)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能力完好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轻度失能、中度失能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5,与重度失能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七)所有养老护理员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合格。

(八)资助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九)按规定购买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

(十)及时足额支付员工薪酬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一)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条件。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申请运营补贴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相关表格及复印件一式三份,下同):

(一)《东莞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

(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名册表》、《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名册表》,以及有效的老年人身份证明和身体状况评估证明。

新入住的老年人需提供《养老机构服务合同》,非莞籍老年人需提供在我市领取养老金的凭证。

(四)年度报告书和机构银行账户

(五)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应当提供产权人与运营者签订的有效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等级评定补贴

第十三条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养老机构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的通知(粤民发〔2016〕175号),被评定为三星级以上等级,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可享受等级评定补贴。

第十四条 五星级养老机构按照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四星级养老机构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三星级养老机构按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评定为国家级养老机构的,在上述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进行补贴。

等级评定结果到期后,重新评定为同一等级的,不再另行补贴,重新评定为更高等级的,按照更高等级补贴标准给予差额补贴。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东莞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补贴申请表》和等级评定证书复印件(需同时出示证书原件比对)。

第五章 资助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上述补贴资金均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按照一类镇街5:5、二类镇街6:4、三类镇街7:3、四类镇街8:2分担。其中,运营补贴由服务对象户籍所在地财政与市财政按比例分担。镇街负担部分经费由市财政先行垫付,年底再从各镇街财政分成中减扣。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在每月25日前,向所在地的社会事务局(办)提出申请。社会事务局(办)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要件进行核实,并对养老机构进行实地核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在《东莞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后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收到镇街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要件进行核实并对养老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给予资助;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表格上签注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第十八条 申请床位建设补贴、等级评定补贴的,由申请机构所在地的社会事务局(办)受理。社会事务局(办)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要件进行核实,并对养老机构进行实地核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在《东莞市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申请表》、《东莞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补贴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后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格上签注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对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给予资助的,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拨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资助的养老机构,资助资金用于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擅自改变资助资金的用途。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购买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护理员人身意外保险和提高护理人员待遇。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助资金的使用制度,为资助资金设立单独核算科目,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

市、镇(街道、园区)民政和财政部门有权向养老机构查询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利用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挪用资助资金、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或违反资助协议规定的,取消其受资助的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资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市民政局每年定期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对外公布资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镇(街道、园区)民政、财政部门每年应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要立即提出整改意见,缓拨、停拨资助资金,追缴已拨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民政部门根据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全市社会福利设施设置规划,各镇(街道、园区)需按照相关要求,加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第二十八条 各镇(街道、园区)可以在本办法资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加大资助力度。具体办法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限届满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修订。2013年6月24日印发的《东莞市资助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试行方案》(东民字〔2013〕173号)、2013年12月26日印发的《东莞市敬老院建设运营补助试行方案》(东民字〔2013〕31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东莞市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补贴申请表

2.东莞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

3.东莞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补贴申请表

4.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名册表

5.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名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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