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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成果验收与报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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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成果验收与报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第三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成果验收

与报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有关规定,民政部、财政部将对第三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进行成果验收。同时,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要求,为发挥改革试点典型示范、以点带面的作用,民政部、财政部将总结前三批90个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试点经验成果,为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提供示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第三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成果验收工作

(一)验收对象。北京市通州区等36个第三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

(二)验收内容。试点工作验收内容包括工作基础、工作任务清单对比情况、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和其他创新四个方面。工作基础包括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情况、政策出台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三个指标验收。工作任务清单对比情况主要验收实际开展工作任务与试点申报方案任务清单的一致性。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主要验收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其他创新主要验收试点地区开展的创新性工作,该项评分需附有关材料和文字说明。每项验收内容细分为不同验收指标,由各地区或验收组按照《2019年第三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成果验收评分表》(以下简称《验收评分表》,见附件1)的评分标准和评分依据,对每一项验收指标进行验收评分。

(三)验收安排。

1.自评。各试点地区民政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对照验收评分表对本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评,于4月30日前将验收评分表、自评报告及自评所依据的书面凭证材料,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民政部养老服务司、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2.实地验收。试点工作验收组对各试点地区开展实地验收。试点工作验收组由第三批试点地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由民政部和财政部共同选派),每两个试点地区代表组建一个验收组,36个试点地区共组建18个验收组。每个验收组规模控制在4-6人,负责对应验收其他两个试点地区(具体分组情况见附件2)。各验收组对照验收评分表,实地验收试点地区工作情况,于5月30日前完成验收,将验收评分表、验收报告及验收所依据的有关凭证材料报送民政部养老服务司、财政部社会保障司。验收报告主要内容为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

3.复核审定。民政部、财政部将组织专家对各验收组提交的验收评分表、验收报告及验收所依据的有关凭证材料进行复核。民政部、财政部将对评定验收结果进行审定,并确定最终验收结果。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低于48分或验收总分低于60分,验收结果为不合格;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分达到48分且总分为60-90分,验收结果为合格;总分90分及以上,验收结果为优秀。

(四)验收要求。

1.建立验收机制。每个验收组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与民政部、财政部的沟通对接;确定2名验收组组长(每个试点地区1名),轮流牵头负责对应验收地区的验收工作。

2.保证验收质量。各验收组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开展验收工作,依实际情况可采用实地查看、座谈、查阅档案材料等多种方式开展验收工作。各试点地区应保证提供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

3.严守各项纪律。各验收组要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验收纪律,廉洁自律,轻车简从,务求实效,不干扰基层正常工作,不增加基层负担。

二、总结报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典型经验

(一)典型经验要求。典型经验要紧密围绕试点任务要求,提出破解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瓶颈问题、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的工作经验和有效做法,要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典型经验要重点突出、言简意赅、逻辑严密,要确保真实、模式清晰、数据准确,力戒空话套话,要具有较强的可读性,能从方法上启发思路,从模式上提供借鉴,从实践上引导创新,具有较强代表性和导向性,易复制可推广。字数控制在3500字以内,可配图说明,具体格式请参照模板(见附件3)。如已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经营、协议合作等方式培育发展了较成熟的规模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企业,可一并提供机构或企业的基本信息、发展模式、经验做法等,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具体格式请参照模板(见附件4)。

(二)具体报送安排。前三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地区至少报送1个典型经验。各省(区、市)在试点地区外可再报送3-6个典型经验。请各省(区、市)民政厅(局)牵头,对本地区的典型经验进行审核把关,汇总后于4月23日前将材料报送民政部养老服务司。(电子版一并发送,并在电子邮件标题中注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典型经验”字样)。民政部、财政部将组织专家对典型经验进行遴选,其中优秀案例将汇编成册,在门户网站上陆续公布,并通过适当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宣传推广。

附件:1.2019年第三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成果验收评分表

2.2019年第三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地验收组分组

3.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典型经验撰写模板

4.优秀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企业发展报告撰写模板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4月4日

联系人:郭秦阳、杜卉

联系电话:010-58123149,63550534

电子邮箱:cujinyanglaofuwu@163.com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7号东楼3415室

附件1

2019年第三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成果验收评分表

试点地区:省(区、市)市填表时间:2019年月日

验收内容

验收指标

评分标准及分值

评分依据

得分

1.工作基础(20分)

1.1试点工作领导机构情况

(2分)

1.1.1领导小组已召开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专题会议的,得1分;未召开,得0分。

有关记录或证明材料

1.1.2试点地区所在省份对试点地区开展了督促指导工作,得1分;未督查,得0分。

有关记录或证明材料

1.2政策出台情况

(8分)

1.2.1已制定出台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得4分;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得2分;未研究起草,得0分。

已制定出台的,提供政策文件(包括改革试点之前出台的);正在研究制定的,提供政策文件征求意见稿

1.2.2已制定出台增加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扶持政策和管理制度,得4分;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得2分;未研究起草,得0分。

已制定出台的,提供政策文件(包括改革试点之前出台的);正在研究制定的,提供政策文件征求意见稿

1.3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10分)

1.3.1已明确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具体使用项目及执行进度方案,得1分;未明确,得0分。

有关文件材料

1.3.22019年4月底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执行进度(已拨付至试点地区所辖区县)达50%及以上,得4分;执行进度低于50%但达30%及以上,得2分;低于30%,得0分。

补助资金拨付凭证

1.3.3省级及以下安排的配套资金达到或超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得3分;低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得2分;未安排资金,得0分。

资金安排相关文件

1.3.4已制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得2分;正在研究制定,得1分;未研究起草,得0分。

已制定出台的,提供政策文件(包括改革试点之前出台的);正在研究制定的,提供政策文件征求意见稿

2.工作任务清单对比情况

(6分)

2.1任务清单对比情况(6分)

2.1.1试点地区的工作任务清单和进度与报送的工作计划内容相符,进度合理的,得6分;工作任务清单和进度与报送的工作计划内容相符,进度偏慢的,得3分;工作任务清单和进度比报送工作计划内容减少,且进度偏慢的,得0分。

试点工作进展自评表

3.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

(64分)

3.1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服务制度建立情况

(8分)

3.1.1已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服务制度,明确政府职责,开展特殊和困难老年人筛查摸底工作并建立数据库,得8分;已探索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服务制度,开展特殊和困难老年人筛查摸底工作,得4分;未建立,得0分。

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服务清单等有关文件材料

3.2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情况

(8分)

3.2.1已打造或引进品牌化、连锁化、专业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龙头企业或社会组织,得4分;正在推动培育和引进,得2分;未启动,得0分。

品牌化、连锁化机构名单(连锁化机构指的是在同一地区有3家以上机构)

3.2.22019年新增、独立建设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的比例达40%及以上,得4分;低于40%但达20%及以上,得2分;20%以下,得0分。

试点地区2019年新增设施中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的设施名单(设施名单需标注运营方信息和运营方联系方式)

3.3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8分)

3.3.1已建立统一管理、综合开放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得4分;正在建立信息平台,得2分,未开展,得0分。

试点地区建立的服务热线或网络平台及平台中的服务机构或组织信息介绍

3.3.2已建立了居家和社区养老应急服务网络(如开设平安钟、一键通等方式),得2分;未开展,得0分。

试点地区居家和社区有关应急服务网络

3.3.3社会力量在服务管理中已开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相关信息产品、工具,得2分;未开展,得0分。

社会力量提供养老服务中的有关信息产品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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