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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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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解读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升我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惠州市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养老服务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深刻指出满足数量庞大的老年群众多方面需求、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百姓福祉,需要我们下大力气来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2019年,自然资源部出台《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统筹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相应国家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2019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根据第二十七条意见: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2019年在全国部署开展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清查整改规划未编制、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未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已建成养老服务设施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问题。完善“四同步”工作规则。《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以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每百户不低于十五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三、主要内容

《惠州市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共十九条,全文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验收和移交、使用和管理四方面内容。

规划和建设:明确了配建面积标准、设计规范要求。明确了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且最低套内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城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且最低套内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建设和验收,不得拆分。

验收和移交:明确了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竣工验收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同级长者服务部门的意见;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移交要求和养老服务设施不动产转移登记。

使用和管理:明确了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可采取国有企业统一运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社会化运营。运营方在保障公益性和普惠性服务需求基础上,可根据实际开展市场化运营;养老服务设施不得出租、转让或抵押,不得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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