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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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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

现将《沈阳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并及时传达至辖区内养老机构。

沈阳市民政局

2019年3月27日

沈阳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根据民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国家《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且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五个等级,等级越高,表示养老机构在环境、设施、运营管理、服务方面的综合能力越强。

第四条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全面客观、注重实效、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每年集中开展两次,由市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检查监督和牌匾的制作及颁发。

第六条 养老机构申报星级资质的,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2.近一年内未发生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重大责任事故,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3.养老机构需具备以下有效执业证明(条件):

(1)《营业执照》或《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消防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3)房产证明;

(4)内设的餐饮服务机构需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5)内设的医疗机构需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

(6)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包括但不限于锅炉使用登记证、压力管道(含气瓶)使用登记证、电梯安全检验标志;

(7)养老机构提供其他需经许可的服务,需具有相应资质。

4.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资质:

(1)养老机构院长、副院长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2)养老护理员经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

(3)医生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生执业证书,护士持有护士执业证书,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具备相应上岗资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4)所有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医疗护理服务的工作人员均持有健康证明。

5.养老机构的空间配置满足以下要求:

(1)老年人居室内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不低于6m2,单人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0m2;

(2)老年人居室、卫生间、洗浴空间设置紧急呼叫装置或为老年人配备可穿戴紧急呼叫设备;

(3)养老机构主要出入口、门厅、走廊、居室无障碍,能够满足轮椅、担架通行的需求,卫生间、洗浴空间无障碍,能够满足轮椅通行的需求;

(4)养老机构出入口、就餐空间、活动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5)公共区域和老年人居室整洁,地面干燥,物品摆放安全合理,空气无异味;

(6)卫生间设置便器、洗手盆,配有安全防护措施、无障碍设施,通风良好,空气无异味;

(7)洗浴空间配有防滑地面、安全扶手等安全防护措施,并留有助浴空间。

6.养老机构使用沈阳市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 有意愿申报星级资质的养老机构,按照《沈阳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标准》要求申报相应的星级等级。

第八条 养老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市民政局确定的第三方机构申报星级评定,申报时提供《沈阳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申报表》(一式两份)。

第九条 市民政局确定的第三方机构于评定启动后10个工作日内受理养老机构星级资质申报,申报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

第十条 在星级评定过程中发现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星级评定:

1.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之所规定;

2.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有伪造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3.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干扰星级评定工作行为的;

4.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星级评定结果在市民政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养老机构可向市民政局提出复核申请,市民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复核答复。

第十二条 星级资质有效期为三年。养老机构星级资质有效期届满前,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评或申请较高等级评定。获得星级资质的养老机构在取得星级资质满一年后,可根据情况继续申请较高等级的星级评定。申请较高等级评定和复评,依照首次申请星级评定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参加复评或较高等级评定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星级资质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在星级资质有效期内,因发生死亡人数1人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殴打体罚等欺老虐老行为、非法骗取套取政府财政资金等情形的,由市民政局取消星级资质,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被取消星级资质的养老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星级评定。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取得星级资质的养老机构监管工作,发现不符合星级标准或出现违法违规现象的星级养老机构要及时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视情节责令整改或取消星级资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沈民〔2014〕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沈民〔2019〕20号沈阳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标准g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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