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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不求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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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不求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市属福利事业单位:

现将《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不求人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各区、县(市)民政局可参照执行,请市属养老福利事业单位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民政局

2019年9月2日

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不求人管理规定(试行)

为保障公办养老机构公开、公平、公正地向老年人提供服务,在确保特困老年人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基础上,优化配置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资源,做到“入住不求人”,满足我市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内所指的公办养老机构为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市第三社会福利院和市安康社会福利院。

二、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人员分为三种情况。

(一)特困人员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实行随到随住。

(二)特殊人群通过优先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特殊人群包括以下五类:

1.低保、低收入(低收入困难)家庭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重度残疾人;

2.退役军人及其他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农村籍烈士子女、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和伤残民兵民工等)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具有本市户籍,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后(三级以上残疾)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4.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主要包括国家、省、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本市见义勇为好市民等荣誉获得者。

5.80周岁以上高龄的失能和半失能老人。

(三)社会老年人可根据身体状况及生活便利情况,通过评估轮候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社会老年人是指无暴力倾向且精神状况稳定、无传染性疾病且自愿入住的老年人。

三、城镇户籍特困人员申请入住市属公办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的,由市民政局负责安置;农村户籍特困人员申请集中供养的,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安置。优先、评估轮候通道老人,由各养老机构负责安置。

四、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应提交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本人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申请人提交符合入住条件资料的时间作为轮候排序的申请时间。

优先保障的申请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按照不同身份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困人员提供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二)低保、低收入(低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提供由户籍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三)退役军人及其他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应提供转业证、退伍证、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黑龙江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和伤残证等相关证明。

(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应当提供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证。

(五)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需提供国家、省、市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章)或者相应证明材料。

(六)80周岁以上高龄的失能和半失能老人持有二级以上医院诊断,并经过申请入住养老机构评估。

五、公办养老机构根据各自情况,自行制定入住评估细则,床位设置应当逐步提高中度失能、重度失能收住对象床位比例。

六、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数量、类型和轮候顺序应当在市政府网站民政局板块、12349助老服务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公办养老机构新增或者出现空余床位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发布调整空余床位信息。

七、公办养老机构出现空余床位时,应当依照轮候顺序和申请人入住意愿确定入住老年人名单,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入住手续。

对于无法取得联系的,在平台以公告形式告知申请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日视为申请人收到通知。逾期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按放弃本次轮候处理。仍需申请轮候入住的,应当按照新入住人员再次提出申请。

八、申请人收到公办养老机构入住通知后,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入住手续:

(一)《哈尔滨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入住前一个月内由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

九、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申请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一)提交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一年内累计三次未按规定要求参加能力评估的;

(三)一年内累计三次对入院安排不满意拒绝入住的。

十、公办养老机构应当设置不超过总床位数3%的应急床位,用于本院床位周转、应急和临时安置。

十一、对在落实“办事不求人”工作以及具体事项办理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责任追究: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业务工作的;

(四)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其他违纪违规的。

十二、市民政局业务处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形式进行监督。

十三、市普宁医院,各区、县(市)农村敬老服务中心、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等公办福利机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四、本规定由哈尔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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