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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2020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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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2020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46号)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开展2020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2020年6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开展2020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推进我区养老院服务向高质量迈进,打好专项行动收官之战。根据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46号)文件精神和总体安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着力防范和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重大风险,不断推进全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长效机制建设。到2020年底,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普遍推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准备工作有序开展,养老院重大安全隐患基本消除,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长效机制逐步健全,社会对养老服务满意度持续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统筹做好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复服务秩序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时调整完善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策略,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有序恢复养老服务秩序。各盟市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对《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中的出入管理防控措施作出适当调整,其他防控措施仍要严格落实。在保证入住老年人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逐步恢复正常服务秩序,支持养老机构正常运营。

(二)抓好《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准备工作。按照民政部统一安排部署,加强《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宣传推广,组织开展分级培训和评估,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对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含前期专项行动中尚未整治到位的重大风险隐患),同时又不符合《安全基本规范》的养老机构,要依法依规限期整治到位;拒不整治或无法完成整治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取缔,守好养老机构安全红线和底线。对只是不符合《安全基本规范》的养老机构,各地民政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分类指导,鼓励和支持其在国家标准生效实施前整治达标。各盟市民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准备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督促指导,2020年底前实现60%以上的养老机构提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各盟市要指导所辖旗县(市、区)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组织开展先行先试。到2020年底前,各地养老机构普遍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实行全流程公开,为养老服务市场公平竞争和老年人知情选择提供参考。

(四)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各盟市要推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指导各旗县(市、区)将综合监管制度落实到位,建立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管齐抓共管的机制。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标准规范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及协作机制,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完善养老机构服务纠纷预防和处置机制。要以落实养老服务基层政务公开为抓手,督促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经过登记、备案的机构名单,以及已掌握的未经登记、备案的机构名单,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加强养老机构监管。

(五)继续实施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继续贯彻落实《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民发〔2019〕80号),2020年底前,重点提升现有旗县级供养服务设施照护能力,强化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兜底保障,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消除重大安全隐患。2022年底前,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在每个旗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供养服务设施,优先满足辖区内所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专业照护需求。

(六)确保养老机构以不同形式提供医疗服务。深入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开办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机构。养老机构等级评审中,优先支持设置医疗机构或医务室的养老机构。床位在50张以下的养老机构,与当地就近医疗机构建立医养联系服务制度;床位在50-150张的养老服务机构,根据需求设置医务室或护理站;床位在15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支持举办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机构。到2020年底,努力实现所有养老机构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七)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按照《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利用中央和自治区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针对经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养老机构进行有效整改。优先改造贫困地区和乡镇民办养老机构。具体改造范围和工作程序由各盟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审核确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八)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要求,开展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培训工作,逐步提升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将专项行动纳入年度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部署和抓落实,继续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养老院服务质量稳步提升。

(二)推进长效监管。着力推进服务质量管理模式由突击性的集中排查整治向依靠制度常态化监管的长效机制转变。专项行动结束后,各盟市、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长效机制,切实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坚持用标准、制度来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通过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方法来促进养老院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各盟市要继续督促养老机构通过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填报基础信息和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为集中研判工作进展、动态督促落实提供数据支撑。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盟市要继续通过电视媒体、报刊杂志、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广泛宣传专项行动,宣传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激励养老机构提升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盟市在专项行动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报告自治区民政厅,加强与其他盟市交流分享,互学互鉴。

(四)做好全面总结。各盟市民政部门要牵头对2017年以来的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梳理,认真总结,并于11月15日前向自治区民政厅养老服务处书面报送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专项行动四年来主要工作及成效、存在突出问题、意见建议和下一步落实长效机制的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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