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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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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政策背景】

近年来,为深化养老服务改革,进一步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提升公办养老机构管理及服务水平,国务院办公厅提出了《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制定了《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129号),2019年民政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根据上述系列文件精神,近期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政策主要内容和亮点】

《实施办法》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实施原则、实施程序、实施方式、合同要求、兜底保障、收费标准、运营管理、监督机制等。通过“量化两项指标,加强三项管理,完善三项机制”,发挥公建养老设施社会效益,体现公建民营养老设施公益属性。

一、量化两项指标

一是合同期限。在明确公益属性前提下为激发社会力量积极性,借鉴其他省份做法并结合实际,确定我区公建民营运营合同期限为一般不超过15年。

二是公益性床位。公益性床位数量设置是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对公益性床位数量及用途只作原则性规定,《实施办法》明确我区公益性床位数量不低于总床位数20%。自治区层面将出台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办法,按照政府兜底保障对象、优先群体、普通老年人的顺序,通过能力评估综合评价有序安排入住养老机构,确保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优先保障的群体得到妥善安置,充分发挥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公益属性。

为预防公益性床位出现闲置造成公共资源浪费,办法规定当公益性床位闲置时可用于接收社会老年人,其收益管理由双方约定。

二、加强三项管理

一是加强资产管理。实施公建民营要制定实施方案,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按相关程序报批后实施;要根据投资规模、市场收益、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及优先保障群体收住数量、承租年限等因素测算,向运营方收取养老设施使用费;要按国有固定资产投资适当比例提取修缮维护发展资金,用于养老机构建设发展、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更新改造等。

二是加强合同管理。实施公建民营要按照统一制定的合同范本签订运营合同,明确合作期限、公益性床位、设施使用费、风险保障金、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防范运营风险,保障服务质量。

三是加强质量管理。实施公建民营要根据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要求,贯彻《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等国家、行业标准,完善服务设施,提升服务质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完善三项机制

一是完善退出机制。《实施办法》规定了合同期满、运营方中途退出、运营方在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等情形的退出机制。

二是完善监督机制。《实施办法》要求建立报告制度,运营方应定期向所有权(或使用权)方报告资产及运营情况,及时报告重大突发情况。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收费监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运营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规范收费行为。

三是完善异常风险防控机制。《实施办法》要求所有权(或使用权)方制定风险防控应急预案,风险发生时要迅速向当地政府及报告,妥善安置入住对象,并启动对运营方追责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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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民规〔20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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