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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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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审〔2021〕16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哈政办规〔202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

进一步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提升机构服务能力,推进全市养老机构多元化健康发展。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发放,坚持政策公开、过程透明、公平公正和精准分类保障、质量效益优先的原则。

二、补助资金发放范围

本细则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在我市市区依法办理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法定手续齐全,评定等级达到一级以上(含一级,下同)的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本细则补助范围包括:

(一)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参照执行的符合条件的公建民营模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按其收住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占用床位数给予补助。

(二)收住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经济困难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并提供专业照护服务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上述老年人占用床位数给予补助。

三、补助资金申请条件

(一)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养老机构等级证书》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的,还应提供委托运营协议或合同。

(二)取得《营业执照》、《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养老机构等级证书》,收住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经济困难老年人并提供专业照护服务的营利性养老机构。

(三)投入运营一年以上(含一年)。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达到一级以上(以民政部门发布的等级评定结果为准)。

(四)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

(五)制度健全、服务规范,并公示上墙,有健全的老人入住名册和入住协议。使用规范的收费票据,开设银行帐户,独立建账核算。

(六)入住老年人信息应录入“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数据,以系统归集数据作为安排补助资金的基础数据来源。

(七)上年度未发生重大人身伤亡、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信访事件且未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八)首次参评的养老机构,自取得评定等级之日起计发补助资金。

四、补助资金发放标准

申请补助资金的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 38600-2019)和《黑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黑民规〔2020〕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日常监管活动中未发现违法违规等问题。

(一)发展补助资金

对于被评定为一级以上,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分别给予一至五级养老机构每床每月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的补助;入住满15天(含15天)不满一个月的按半个月标准计发补助;入住不满15天的不计发补助。

所需补助资金由省、市财政各承担50%。机构入住老年人数超过民政部门核准床位数的不予发放补助。

(二)供养补助资金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城乡低保家庭老人入住机构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低保边缘家庭(含低保边缘困难家庭)老人入住机构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养老机构收住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含低保边缘困难家庭)老人,应按照政府补助额度减免老人相应费用。所需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五、补助资金申领发放程序

(一)符合申请补贴的养老机构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花名册》、《养老机构月核查确认表》、《养老机构等级证书》、困难家庭证明等相关材料,填写《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助申请表》(含资金使用承诺确认),到所在区民政局申报。

(二)各区民政局对提出申请的养老机构进行资格初审后,通过实地检查机构运行和查阅老人入住情况,复审资助金额。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三)每年7月底前,各区将发展补助资金和供养补助资金情况汇总后填报《资助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民办养老机构(市级)补助资金统计表》等报送市民政局。8月底前,市民政局对申请补助资金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与市财政局联合将《资助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报省民政厅。

(四)市民政局负责审核、汇总各区报送的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补助资金。

六、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一)机构法人登记证书、等级评定证书、备案回执等相关复印件。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还应提供委托运营协议或合同。

(二)《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花名册》(见附件2)、《养老机构月核查确认表》(见附件3)。

营利性养老机构收住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身份信息,由属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对。

收住困难家庭老人的救助类别证明复印件。

(四)补助资金实行申请承诺制。养老机构应当与属地民政部门签订承诺书并分别留存备查。

七、监督管理

(一)养老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独立建账,强化资金管理;建立养老床位管理制度,如实登记老年人入住信息及占用床位,如实采集入住服务对象的基础信息和收费信息,老年人床位发生变化的,及时在“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更新。

(二)各区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助资金申领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区民政、财政部门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享受补助的养老机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民办养老机构设立的合法性、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养老机构在接受检查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对发现数据错误致使多领取补助的养老机构,应及时予以纠正,年度内超出(含)两次的,取消当年享受补助资格;对与承诺书内容不符、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缓拨或停拨补助资金,已拨付的补助资金由区民政部门依法追回后交回同级财政部门;对弄虚作假、套取省、市级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由区民政部门依法追回补助资金交回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时,纳入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取消其享受补助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区民政局负责对辖区内民办养老机构补助条件审核把关,核定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补贴人数,审批供养对象身份;区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拨付。

(三)各区财政、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四)各区财政、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或追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

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项目的。

3.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在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4.管理服务质量差,入住老人及家属多次投诉的;

5.违反养老服务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6.向入住老年人出售居室使用权,或收取五年以上床费的。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资助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补助资金使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哈财社〔2016〕6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2.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花名册

3.养老机构月核查确认表

4.民办养老机构(市级)补助资金统计表

5.资助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6.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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