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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民办养老机构资金补助办法(试行)

  
很多企业对昆明市民办养老机构资金补助办法(试行)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昆明市民办养老机构资金补助办法(试行),希望大家能对昆明市民办养老机构资金补助办法(试行)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昆明市民办养老机构资金补助办法(试行)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昆明市民办养老机构资金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养老机构资金补助的条件和程序,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有效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4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4〕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4年起,市级财政每年从一般预算中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和运营补助。各级民政部门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各项财政扶持项目支出从该项经费和福彩公益金中统筹安排。各县区根据需要相应安排资金并纳入本级预算,并不断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

第三条 补助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机构以外的法人、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托管、医疗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等。

第四条 补助条件

申请补助的养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要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CJ122-99)、《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 032-2012)等要求。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获得卫生防疫许可。

(三)与入住老年人签订入住养老机构协议书。

(四)通过民政部门和工商部门年检,达到合格或基本合格;补助年度内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

(五)有专业的财务人员,有完善的财务制度。

(六)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90%以上。

(七)能够按照民政、工商等部门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 补助项目

凡属补助对象、符合补助条件的养老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享受以下相应补助项目:

(一)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床位运营补助。

(三)人员补助。

(四)其他补助。

第六条 补助金额、条件和资金

(一)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

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登记投入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根据实有床位数,省、市、县各级财政按照确定的资金补助办法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2015年至2017年,对用自建产权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用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且租期5年以上的,入住率达到30%以上的,新增床位按每张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0元、5000元。

(二)床位运营补助

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各级财政给予床位运营补助:入住满6个月以上的,每张床位给予每月50元的运营补助。

(三)人员补助

对取得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在民办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照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在职在岗期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50元、100元、50元的护理补助。

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床位运营补助和人员补助资金除省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板块共同承担(即第一板块:市、县(区)两级财政按照5:5比例承担;第二板块:市、县(区)两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承担;第三板块:市、县(区)两级财政按照8:2的比例承担)。其中,市级承担部分:50%的资金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50%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四)其他补助

落实培训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企业职工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养老服务相关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助。县(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新录用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岗前技能培训补助。把农村护理员纳入农村劳动力培训范围,在妇女就业培训中,增加养老护理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助。对主城区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录用符合条件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助。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见习训练结束后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600元/人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该补助与见习训练留用奖励不得重复享受。上述资金按《昆明市鼓励非国有企业就近就地吸纳安置劳动者就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昆政发〔2012〕12号)执行。

第七条 一次性建设补助的申请和拨付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昆明市补助养老机构审定表》,并同时递交养老机构投资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养老机构用房协议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资料一式3份)。

(二)审核。县区民政和财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养老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昆明市补助养老机构审定表》上盖章确认,与上述材料(一式2份),一并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复审合格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拨付。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县区财政下拨上一年度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县区财政部门再将市补助资金和本级配比资金一同下拨县区民政部门,由县区民政部门组织发放到养老机构。

第八条 床位运营补助的申请和拨付

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改善住养老年人的居住环境,包括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改造,设备更新和添置,购置老年人服务用品和其他为入住老年人服务的项目。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昆明市补助养老机构审定表》,并同时递交养老机构投资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入住老年人花名册、补助资金使用计划(以上资料一式3份)。

(二)审核。县区民政和财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养老机构进行初审,核实养老机构实际入住老年人情况,审查上一次补助金使用情况和本次补助金使用计划等,审查合格后,在《昆明市补助养老机构审定表》上盖章确认,并将本县区同类申请汇总后,填写《昆明市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助汇总表》,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市民政局(一式2份)。市民政局不定期组织抽查,复审合格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拨付。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每年第一季度拨付上一年度床位运营补助资金。县区财政再将市补助资金和本级配比资金一同下拨县区民政部门,由县区民政部门组织发放到养老机构。

第九条 人员补助的申请和拨付

人员补助对象是指:取得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民办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六个月以上的在岗人员,按照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可享受补助。

(一)申请。养老机构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昆明市养老机构护理员资格认定表》(一式3份)。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2、从业人员相应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从业人员与民办养老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审核。县区民政和财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养老机构进行初审,核实养老机构护理人员的情况,审查合格后,在《昆明市养老机构护理员资格认定表》上盖章确认,与上述材料(一式2份),一并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复审合格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拨付。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县区财政下拨上一年度人员补助资金。县区财政再将市补助资金和本级配比资金一同下拨县区民政部门,由县区民政部门组织发放到养老机构。

第十条 其它补助

涉及申领和拨付培训补助、用工补助、社会保险补助、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助费等资金,按照省、市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监督与检查

(一)各级民政、人社、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审核。采取多种形式公开民办养老机构资金补助办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提出补助的申请应及时受理,对初审补助的养老机构名单,应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公示。对拨付的补助资金要按时发放,不得无故截留或挪作他用。

(二)养老机构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时,要提供真实、有效资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恶劣的直至取消其补助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受补助的养老机构领取补助资金,均应填写《昆明市养老机构补助金领取表》,以备检查。

(三)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对拨付资金实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同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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