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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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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背景

为建立统一科学的养老机构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提升养老机构服务管理水平,推动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民发〔2020〕31号)以及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gb/t 37276-2018),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评定对象、条件、依据

评定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在许可有效期内),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

申请条件:

(一)依法办理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

(二)正式收住老年人一年(含)以上,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申请等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

养老机构评定等级有效期三年(自评定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评定等级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应申请重新评定;前一次等级评定一年后,可以申请升级评定,等级有效期内升级评定原则上不超过一次且应该逐级上升。上述两项评定程序与首次评定相同。评定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养老机构应当交回证书和牌匾。

评定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及《<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

三、评定方式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分级评定、客观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养老机构评先评优、享受政府资金补贴和制定收费标准的重要参考。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负责实施在市级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和在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的三级、四级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

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实施在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的一级、二级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

申请五级评定的,向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分别成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复核、对已获评定等级养老机构的抽查复评、评定结果的认定等工作。

民政部门建立评定专家库。开展等级评定时,从评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定专家组,负责对申请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进行实地考察评定,并提出初步评定意见。

四、评定程序

发布评定通知或公告→养老机构自评并提交评定申请→申请材料初审→专家实地考察评定并出具初评意见→评定委员会审定评定结果→评定结果公示→公告等级评定结果,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定委员会提出重新评定书面申请。评定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养老机构的陈述,必要时可以重新组织人员进行评定,并在十五日内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重新评定的养老机构。

五、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评定机构、评定人员、回避制度、评定程序、评定等级、纪律执行等情况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渠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评定委员会每年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等级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进行抽查复评。复评后不符合原评定等级标准的,由评定委员会作出评定决议,降低或者取消原评定等级。

被降低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两年内不得提出等级升级的评定申请,被取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两年内不得提出等级评定申请。

被取消评定等级、降低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须在收到取消或降低评定等级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原评定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拒不退回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民政部门实名举报评定委员会委员、专家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经费从民政部门工作经费中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养老机构收取评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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