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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修改“监理”被剔除?不是所有项目都得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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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修改“监理”被剔除?不是所有项目都得招投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编者注: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原内容为“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这是本办法中唯一涉及“监理”的内容,这也本次修改中最大看点,该项被删除,“监理”何去何从?让我们拭目以待。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编者注: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原内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编者注:原内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本条款主要将原文件中“十五日”修改为了“七日”,体现出政府对办事效率提升的承诺,其他内容没有变化。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不是所有项目都得招投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款原内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款主要是将“从事”修改为“依法必须”,意味着有些项目需要招标,有些项目可以不招标。

二、删去第三条。

本条原内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此部分内容被删除,意味在该文件中单项合同和项目总投资金额限制取消,但不意味着没有要求,例如:2021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对实施18年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行大修改,其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就必须招标。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具有相应资格的”。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五、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七、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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