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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资质奖励1000万郑州出台《建筑企业扶持奖励标准》(建筑资质要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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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资质奖励1000万郑州出台《建筑企业扶持奖励标准》(建筑资质要怎么办理)

昨天,郑州市城建局下发通知,决定对2021年度取得突出成绩的建筑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1、高资质企业迁入奖

特级资质:三年内年度产值达到10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

一级资质:三年内年度产值达到5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综合甲级、行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三年内年度产值达到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资质升级奖

晋升特级,奖励300万元。

首次晋升一级资质,奖励30万元。

晋升为综合甲级,奖励300万元。

首次晋升行业甲级,奖励100万元。

监理企业晋升综合资质,奖励50万元。

3、增产创收奖

年产值100亿元以上或年纳税3亿元以上的,当年度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

年产值50亿元以上或年纳税1.5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0万元。

年产值20亿元以上或年纳税6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10万元。

对建筑业企业中年度纳税前10名,且超过上年度纳税额20%的建筑企业,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增加奖励100万元。

4、大企业大集团奖

首次入选中国500强、中国建筑业综合实力100强或位次排名较上年前移5位以上的我市建筑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年产值首次超过10亿元和50亿元的装配式生产基地等新兴产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5、争先创优奖

主创“詹天佑奖”、“鲁班奖”、“市政金杯奖”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奖励30万元。

主创省“中州杯”和市“商鼎杯”奖项的奖励10万元。

6、科技创新奖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2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奖”的,给予奖励30万元。

7、申报时间:2021年2月27日—2021年3月20日,截止日期以市城建局复核受理时间为准。

8、申报奖励项目应为当年度创造的或获批的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或官网截图。

9、申请本奖励项目的,不得重复申请本市范围内的其他雷同奖励。

文件原文: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

开展2021年度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政策奖励工作的通知

郑建文〔2019〕37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企业: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2018〕4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表彰奖励本市建筑企业2021年度取得的突出成绩,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度《实施意见》政策奖励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注册地在我市的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等建筑企业,凡在2021年度取得满足《实施意见》政策奖励标准的业绩(详见附件1),均可提出申请。

二、申报程序

按照“企业申请、属地初审、市级核准”的程序,在申报时限内,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详见附件2),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一)企业申报。按照《实施意见》及本《通知》要求,企业填写申请表,并同时报送相关纸质证明材料及其他必要材料(一式两份),具体包括: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法人签字);

2.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符合奖励政策的证明材料;

4.需要统计、税务、科技等部门出具的认定材料;

5.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的经办人证明材料。

(二)注册地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原则上由县(市)、区建设局分管建筑企业的管理部门受理。

1.各县(市)、区建设局应按照《通知》要求,严格程序,及时组织注册地在本辖区的建筑企业的奖励申报及资料初审;

2.对照《实施意见》奖励标准,受理、审查、核实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并出具初审意见。

(三)市建设主管部门复核。通过初审的建筑企业持申报材料分别报市城建局相关部门复核,其中,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的复核由市城建局建筑业市场管理处(市城建局1411室)受理,勘察设计企业的复核由市城建局勘察设计处(市城建局1607室)受理。

1.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复核。

2.报请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领导小组批准。

3.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奖励资金并拨付获奖企业。

三、申报时间

2021年2月27日—2021年3月20日,截止日期以市城建局复核受理时间为准。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开展《实施意见》的政策奖励工作是贯彻落实我市建筑业转型发展激励政策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筑企业、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以开展对建筑企业的政策奖励为契机,强化对企业的服务与指导,确保奖励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政策激励成效。

2.严格程序。各相关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符合条件的企业要一次性提出申请,审查部门、业绩认定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精神,认真审查,在资料齐全完整情况下应及时出具认定证明或审查意见。

3.严格标准。要以《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及本通知有关要求,严格评审,高标准开展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做好申报工作,确保奖励政策客观、公正、透明。

4.严格监督。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严肃审查工作纪律,高标准做好相关工作,市城建局和市财政局纪检监察部门全程跟进和监督,有关处室要严格按照监察室和审计工作要求,确保审查工作依法、透明、公开。

5.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咨询电话:市城建局建筑业市场管理处67188921;

市城建局勘察设计处67188925;

监督电话:市纪委监委驻市城建局纪检监察组67188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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