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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文件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严厉打击拖欠政策(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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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文件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严厉打击拖欠政策(政策介绍)

年底将至,各地方开始加大监管、督查力度!以广东省为例,近日连发多项政策,重点规范工程款支付和劳务人员工资支付。

11月6日,广东梅州发文要求,“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禁止施工单位带资施工”。

11月12日,清远发文,要求自12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应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后期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控制节点提出用款申请,经审核后拨付。

11月16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征求意见稿》,拟要求“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大型项目必须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通知:

1、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因霸王条款或故意拖延工程结算引起纠纷,建设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

2、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3、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禁止施工单位带资施工。

4、严格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后,再拨付剩余的工程进度款。

5、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要求落实开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和缴存工人工资保证金。

6、不定期对实名制管理系统开展监督检查。

7、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的“黑包工头”。

清远市住建局印发《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商品房预售款应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申请预售许可前开立)。

2、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控制节点提出用款申请,明确资金拨付额度及用途。

3、施工进度款、材料款、工人工资及法定税费等重点监管资金,依据市造价部门确认的商品房建设工程单位综合造价乘以监管项目的施工许可面积核定。

4、工人工资入账金额,依据市造价部门确认的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总额占工程造价比例核定。

5、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控制节点,逐步核减预留重点监管资金:

项目主体结构封顶的,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40%;

工程项目排栅落地的,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10%;

质量验收完成、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可提取全部重点监管资金。

该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其出台的政策多少会有些“试水”的意思,比如前段时间提出的“拟取消商品房预售制”。但是无论怎么改,保障工程款支付、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应当是第一要务。希望这样的政策越来越多,都能确保落实到位!

文件原文: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市政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

梅市建函〔2018〕623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蕉华管理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工作部署,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8〕1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粤人社明电〔2018〕7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人工资支付监督管理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抓好本辖区、本领域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加强两场联动,以市场准入、企业信用评级、施工许可等手段实行监督管理。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要求未落实开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和缴存工人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立即补正。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在建工程项目按照《梅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梅市建字〔2018〕109号)的要求建立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同时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三)落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禁止施工单位带资施工要求,建设单位或代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对所属工程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和处置,严格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根据每个工程款支付节点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后,再拨付剩余的工程进度款。

(四)实行保证金差异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精神,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梅州登记注册且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施工企业要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二、切实落实治理欠薪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二)建筑施工企业在工资支付方面负首要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规定缴存工人工资保证金,在商业银行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由用工企业与商业银行签订工资委托代发协议。用工企业应在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为务工人员办理工资卡或提供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卡并由该银行代发工资。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工程结算并完成工程款支付。因霸王条款或故意拖延工程结算引起纠纷,建设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款未支付为由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

(四)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将已完工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环节,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三、加强工资支付诚信管理和联合惩戒机制

(一)对发生欠薪案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启动联合调查,调查期间,暂缓批准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的发放。把发生欠薪问题的企业、从业人员计入信用档案,对严重拖欠工人工资或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并通过媒体曝光,列入“黑名单”。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企业及相关负责人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查处。

(二)严肃查处以追讨务工人员工资为名,行追讨工程款或解决工程结算纠纷之实,组织人员非法上访的行为;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的“黑包工头”。一经查实列入实名制管理系统“黑名单”。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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