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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以上市政项目担保金额不低于合同总价款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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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以上市政项目担保金额不低于合同总价款10%-15%

2021年8月,广西住建厅印发4个征求意见稿,对严禁垫资承包、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实名制管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行业突出问题,逐一作出说明。具体如下:

工程款支付担保

1、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建和市政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支付实行担保。

2、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建设单位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

3、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15%。

4、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保函的原件和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的保函复印件,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5、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6、建设单位建设资金到位后方可开工建设,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批准。

实名制管理

1、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2、劳资专管员按月向农民工个人提供工资清单。

3、总包企业自工程开工起30日内,将劳动用工名册向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备。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在10日内进行报备。

工资支付

1、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先由总承包企业垫付。总承包企业未及时支付,可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

2、项目部应至少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总包企业人员),负责所属工程项目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签订、考勤计量、工资结算支付等工作。

3、严禁将工资通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转发放。

4、推广使用实名制监管系统编制工资表,对逾期不上报工资表或支付不到位的,可采取代扣分包企业工程款等措施支付农民工工资。

5、分包企业不与总包企业签订工资委托代发协议的,总包企业可暂不予拨付分包工程款。

征求意见稿:

文件一

施工总承包企业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

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具体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施工总承包企业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措施。

一、落实管理职责

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总承包范围内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对分包企业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负监督管理责任。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企业”)应将其所使用的劳务分包班组农民工实名制与工资支付纳入企业管理范畴,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包代管”,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二、建立健全用工管理组织机构

总包企业应成立专职用工管理组织机构负责农民工管理业务,制定管理方案,明确岗位责任,对农民工直接实施规范化、动态化管理。

三、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总包企业要不断完善内部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强化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用工登记、日常考勤、工资支付与发放等相关制度,委托项目部经理与所雇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建筑业农民工管理水平。总包企业要强化农民工用工动态管理,建立施工现场农民工考勤制度,使用实名制监管系统的进出场考勤设备,对农民工出勤用工情况进行监管,及时抽查农民工出勤情况,发现异常时要及时核实了解情况,督促分包企业做好整改。

四、做好工资编制审核

推行使用实名制监管系统编制工资表,分包企业应根据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薪酬规定编制农民工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后报送总包企业。总包企业要督促分包企业按时上报工资表,对逾期不上报工资表或支付不到位的,可采取代扣分包企业工程款等措施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推行银行代发工资

总包企业要与分包企业签订工资委托代发协议,督促分包企业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卡,并按支付节点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由总包企业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个人账户。分包企业不委托代发的,总包企业可暂不予拨付分包工程款。工资发放后,总包企业在工地现场公示工资发放信息,接受并及时调查处理农民工反映的问题。总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六、强化监督保障

总包企业要在分包合同中列明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约束分包企业用工管理,定期组织分包企业总结农民工用工和工资支付工作,推动问题整改和用工管理水平的提高。对于分包企业不积极落实责任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总包企业可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七、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总包企业要根据相关规定,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制定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将工资纠纷事件处置在萌芽状态。

八、明确清偿欠薪责任

招用农民工的分包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或总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或总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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