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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科技桃花源认定管理办法(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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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科技桃花源认定管理办法(新政策)

2021深圳市宝安区科技桃花源认定管理办法(新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1步促进科技桃花源升级发展,推动科技产业空间扩容提质,打造科技桃花源载体服务品牌,助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宝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桃花源是指以培育、孵化和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为宗旨,具备一定物理空间、管理机构、配套设施和科技服务能力,以孵化器、加速器、高科技产业园为主要形式的创新园区。

第三条 科技桃花源按照“培育认定——服务支持——提升发展的模式,实行公开公正、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认定和动态管理的认定原则。

第四条 鼓励与支持科技桃花源发挥自身优势,提升园区空间品质和科技服务能力,积极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高科技产业园等完整的创新产业空间体系,探索专业化园区建设。

第二章 园区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科技桃花源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园区位于宝安区辖区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可自主运营管理期限不少于5年;

(二)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为宝安区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或申请注册地、统计关系均在宝安区的企业;

(三)园区产业定位明确,制定科学详细的科技桃花源运营管理方案;

(四)建立较完善的网络通讯、会议室等基础设施,为入驻企业提供生产、办公、生活服务保障配套;

(五)经辖区街道办初审推荐;

(六)运营管理机构需承诺自科技桃花源认定次年起3年内达到以下条件:

1.具备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资格的专职管理人员达到2名以上;

2. 围绕宝安区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企业招引,引进科技企业达到20家以上或科技企业占比达到60%以上;

3. 围绕园区公共创新平台、科技金融、党群服务、联盟协会等做好园区服务,提升园区科技服务能力,争创国家、省、市级园区。

入驻被认定为科技桃花源的园区企业可享受什么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科技桃花源认定包含评审认定和直接认定两种方式:

(一)评审认定,择优认定;

(二)直接认定

1、已被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为科技创新载体(或被列入科技部门科技创新载体建设项目计划)的园区

2、区政府重点建设的园区或承接区重点项目的园区,经申请可直接认定为区科技桃花源。

第七条 申请科技桃花源认定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书》;

(二)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园区自有物业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资料复印件;

(五)园区建筑平面图复印件;

(六)园区运营管理方案;

(七)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第八条 科技桃花源认定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区科技创新局发布科技桃花源认定申请公告;

(二)提交申请: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根据公告要求向辖区街道办提交申报资料;

(三)街道初审:辖区街道办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出具《深圳市宝安区科技桃花源认定推荐表》,并统一移交区科技创新局;

(四)专家评审: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五)征求意见:区科技创新局征询区有关产业部门意见,并通过深圳市公共信用网查询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是否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以及是否被纳入相关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等名单范围内;

(六)拟定方案:区科技创新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与各单位反馈意见、网站查询情况提出拟认定方案;

(七)对外公示:区科技创新局将拟认定方案在宝安政府在线网站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八)上会核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交区科技创新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

(九)发文认定:区科技创新局下发科技桃花源认定通知文件。

第三章 园区管理

第九条 科技桃花源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依法自主运营管理,除开展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外,通常应保持园区的完整性,不得将园区分割转租转售给第三方运营。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按照市区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履行主体责任,保障园区安全有序运营。

第十条 区科技创新局对科技桃花源的企业服务和园区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按要求做好入驻企业备案,并定期做好数据统计及报送工作。

第十一条 区科技创新局按期对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的承诺事宜进行考核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取消科技桃花源资格。

通过验收的科技桃花源应按要求继续加强园区管理服务,区科技创新局可采取现场考察或书面审核的方式进行年度评价。园区年度评价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园区科技型企业发展情况:入库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及培育、入驻企业研发投入、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引进及认定等;

(二)园区总体经济运营情况:规模以上企业发展情况、入驻企业营业收入、纳税等情况;

(三)园区党建服务、服务配套建设、智慧化建设等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四)园区对入驻企业提供的综合科技服务开展落实情况:如园区投资孵化基金、创业导师、专业资格运营人员情况、科技创新服务案例等;

(五)园区资质认定工作开展情况,如市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的各类荣誉等。

第十二条 科技桃花源出现以下变更情形,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在变更后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一)园区的功能、产权、范围发生变更;

(二)园区的基础设施发生重大变更;

(三)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的企事业性质、股权、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四)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发生变更;

(五)影响园区经营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科技桃花源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一)提供虚假资料;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三)园区以及运营管理机构发生重大变更未及时备案,或因变更事项不再符合科技桃花源认定条件;

因第(一)、(二)项事由被取消资格的园区,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科技桃花源认定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科技桃花源及入驻单位自园区认定当年1月1日开始,依据区有关文件开始享受房租补贴等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科技桃花源运营机构、入驻单位的具体扶持政策操作规程由区科技创新局按照区有关文件另行制定。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区科技桃花源、科技创新园(含桃花源科技创新园分园)纳入科技桃花源管理,享受同等政策。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宝安区科技桃花源认定管理办法》(深宝科〔2017〕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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