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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怎么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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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怎么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请

一、审批内容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申请入库的企业进行审定。

二、设定依据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7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在深圳申请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未获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有效期内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自动入库);

(二)企业拥有知识产权且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占比不低于5%;

(四)企业近两个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占比符合如下要求:

1. 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

2.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2亿元(含)以下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

3.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5%;

(五)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占比不低于40%;

(六)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五、申请资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申请注册登记证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相关资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资料;

(五)由市财政部门公布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均为原件;

(六)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七)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书脊要求标注申报企业名称。

六、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7年10月15日至2017年11月20日。

书面资料受理时间: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1月22日。

七、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八、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交申请资料——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下达入库文件。

九、审批时限及有效期限

每一年一次,成批处理。

证件:批准文件。有效期3年。

年审:无需年审。

十、审批的法律效力

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入库培育资助。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请

一、审批内容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对入库、出库企业给予研发支持。

二、设定依据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7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2016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在2016年已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库内企业(出库企业);

(三)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申请资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

(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申请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三)2016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四)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由市财政部门公布的中介机构(名单见附件)出具的企业2016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六)研发项目登记资料(项目登记模块打印的PDF文档及登记所附资料);

企业在申请前需先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业务申请->市科技创新委->科技政策->项目登记)进行研发项目登记。

以上资料一式二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双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在书脊处标明企业名字及申请年度(2016年度)。

六、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7年10月18日至2017年11月22日。

书面资料受理时间:2017年10月20日至2017年11月24日。

七、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八、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交申请资料——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送税务、统计部门核实——市科技创新委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资助资金。

九、审批时限及有效期限

每一年一次,成批处理。

证件:批准文件。申请单位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资金拨付。

年审:无需年审。

十、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说明:

1.《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曾经获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得办理入库。请附件1中企业自查,若属于“不得办理入库的企业,请自觉向我委申明,并且不得申请资助。

2.去年我委曾发布指南组织入库企业申报过该项资助,但因《通知》于2017年9月29日才发布,且规定“按入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占比予以资助。因此,入库企业需提供2016年相关资料重新申请。

3.入库企业已申请2017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的,可无需提供(四)至(六)的申请资料。

4.申请资料中第(五)项要求提供2016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已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做过近3年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应在原有基础上配合企业做好2016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5.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申报事宜,请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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