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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奖励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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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奖励介绍)

杭州市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9〕17号)及具体政策解释说明有关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的奖补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新建制造类小微企业园,给予建设主体不超过200万元奖励,经区、县(市)政府批准后,可按不小于1000平方米的分割单位进行产权分割,转让给产业链相关企业。对制造业产值占比超过50%的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运营主体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制造业产值占比连续3年超过50%、绩效评估优秀的,再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鼓励行业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新建制造类小微企业园,给予建设主体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该条款具体奖补实施细则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制定。建设主体申领该项奖补资金,必须符合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的必备条件,并确保该园区今后作为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运营,若擅自变更园区类型或改变用途的,由区、县(市)政府负责追回所有奖补资金。

(二)“对制造业产值占比超过50%的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运营主体200万元一次性奖励,需符合以下条件:经省经信厅审核认定且已实际投入运营,并经区、县(市)经信部门审核确认,园区内上1年生产制造业销售产值占园区总销售产值比重超过50%以上,且当年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三)“制造业产值占比连续3年超过50%、绩效评估优秀的,再给予500万元奖励,需符合以下条件:

经省经信厅审核认定且已实际投入运营,并经区、县(市)经信部门审核确认,园区内生产制造业销售产值连续3年占园区总销售产值比重超过50%以上,且连续3年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

三、实施程序

(一)对建设主体实施奖补程序。

对建设主体实施的资金奖补程序,由区、县(市)依据各自制定的奖补实施细则进行奖补,区、县(市)先行兑现奖补资金后,向市经信局行文报备,市经信局根据区、县(市)提供的奖补实施细则和兑现票据,会同市财政局按区、县(市)兑现金额给予适当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区、县(市)的25%。

(二)对运营主体实施奖补程序。

1.组织申报

凡符合申报年度绩效评价优秀、连续3年绩效评价优秀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均可提出申请,经当地经信部门实地核验后,提交市经信局审核(具体申报时间另行通知),并提供相应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附件2)。以上申报资料,需提供纸质资料一式4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并保证电子文档与纸质资料内容一致。

2.审核认定

由市经信局对上报的小微企业园进行审核确认。对拟给予奖补的名单提交市经信局党组研究审定。经市经信局党组审定通过后,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资金拨付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和区、县(市)经信部门分别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资金奖补。奖补资金由区、县(市)先兑现,市本级根据区、县(市)提供的兑现票据,按区、县(市)兑现金额给予适当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区、县(市)的25%。其中,区、县(市)给予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的奖补资金不得少于160万元,给予连续3年绩效评价优秀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的奖补资金不得少于400万元。

四、工作要求

(一)区、县(市)经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组织申报和制造业产值数据等核实工作。

(二)市、区县(市)两级经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奖补资金。

(三)申报主体要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市经信局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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