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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行《外管证》电子化试点纳税人无需再来回跑(缴税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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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行《外管证》电子化试点纳税人无需再来回跑(缴税的注意事项)

宁波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第一批跨省(市)《外管证》电子化试点城市。这意味着,企业所在地在长江经济带地区的纳税人,在长江经济带范围内跨省(市)进行外出经营活动的,可享受《外管证》电子化办理服务。纳税人无需再“来回跑”!!企业易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据悉,此次试点的长江经济带地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市)。

某建筑企业常年有20多个经营项目在宁波各区县开展。以前,该公司会计必须拿着江苏税务部门开具的《外管证》到宁波办理报验登记,而且超出30天《外管证》就失效了。“现在取消了报验期限限制,报验登记只要在首次代开发票时一同办理即可,可以为企业减少上万元的办税成本。”该公司陈会计高兴地说。

据介绍,《外管证》电子化具体表现在:

开具环节简化报送资料,取消纸质《外管证》打印,纳税人不必携带厚厚的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等资料,只需向企业所在地国税部门提交税务登记证,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报告表》即可办理;

报验环节取消报验期限限制,纳税人可在经营地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持税务登记证件向经营地国税部门办理报验登记,不受《外管证》30天报验期限的限制;

经营地国税部门受理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后,《外管证》核销信息即时共享给企业所在地国税部门,纳税人无需再“来回跑”。

目前,宁波市跨区域经营的企业数量逐步攀升。自去年5月全面推开营改增以来,全市国税系统《外管证》开具、报验、缴销等业务量超过10万份,其中长江经济带纳税企业占比90%以上。

相关内容:

1、非试点地区的《外管证》

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要求地方税务机关积极推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信息化”,部分地区也已经推行电子《外管证》。对于未实现电子化和网上申请班里的地区,还需参照税总发〔2016〕106号文进行办理。

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

税总发〔2016〕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见附件1,以下简称《外管证》)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外管证》在当前税收管理中的意义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是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外管证》作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权限界定和管理职责衔接的依据与纽带,对维持现行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是税务机关传统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当前情况下仍须坚持,但应结合税收信息化建设与国税、地税合作水平的提升,创新管理制度,优化办理程序,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其存废问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征管体制机制改革情况,综合评估论证后统筹考虑。

二、创新《外管证》管理制度

(一)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二)探索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信息化。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外管证》;通过网络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推送相关信息。在此前提下,探索取消电子《外管证》纸质打印和经营地报验登记。

(三)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三、优化《外管证》办理程序

(一)《外管证》的开具

1.“一地一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跨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

2.简化资料报送。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即时办理。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应即时开具《外管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二)《外管证》的报验登记

1.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纳税人以《外管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事项。

2.报验登记时应提供《外管证》,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营改增之前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国税机关应予以受理,进行报验登记。

(三)《外管证》的核销

1.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见附件2),并结清税款。

2.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四、其他事项

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现在,纳税人从甲地到乙地税务机关开展外出经营,报验时,乙地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直接导入到系统,无需纳税人等待。等到纳税人在乙地经营结束,乙地税务机关再将相关申报完成及核销报验登记等信息通过平台“发货”给甲地,甲地“收货”后完成外管证缴销。

这样一来,让纳税人少跑腿、少费时、少花费,大大方便了纳税人的跨区域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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