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以下称为《征求意见稿》),对全省建设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
根据《征求意见稿》,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发承包合同范围内,发承包双方结合项目实际,依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或工程进度节点,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或标志性节点形象工程的价款进行的计算、调整、确认和支付等活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施工工期二年以上的大型项目必须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同时,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审施工过程结算,除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外,造价咨询人不得就同一项目同时接受发承包两方的委托。造价成果由编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和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施工过程结算计量与计价主体主要包括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项目投资的计量与计价成果进行监控的机构或评审人。计量与计价主体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施工过程计量与计价义务,承担未尽计量与计价义务的责任。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第三方审核(审计)的,审核(审计)机构应对其计量与计价审核结果承担责任。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对其计量与计价成果的合法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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