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技术问题在创造性评价中的作用
本文通过案例说明在创造性评价中根据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明确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重要意义,以客观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
《专利审查指南2010(2019年修订)》(下称“专利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小节关于发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方法中规定了如下内容:
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明确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什么区别特征,其次根据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明确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根据《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上述修改内容是为了强调不能仅仅依据区别特征的通常作用或在对比文件中的作用于明确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上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
通过以下案例演绎,旨在说明在创造性评价中根据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明确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重要意义,以客观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
案例申请涉及一种用于无线网络中多载波的控制技术。在支持多载波的终端收发器中,通常会为每个载波设置单独的RF接收电路(参见下图)。在这种设置中,保持多个RF接收电路开启会消耗终端能量,这对终端是不利的。
考虑到每个载波和对应RF接收电路上的数据传输并不是持续发生的,为了减小终端能耗,在本申请实施例中,能够基于针对载波的调度信息控制相应RF接收电路的关闭和开启。例如,终端能够通过主载波接收电路接收针对辅载波的调度信息。该调度信息包含为辅载波安排数据传输的未来时间,使得终端能够获知辅载波上发生数据传输的时间,并控制辅载波接收电路在该时间以前关闭以节省能量,并在该时间到来时开启以接收数据。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包含一种用于在无线网络中进行辅载波调度的方法,包含:
在第一时间接收第一消息,第一消息包含与第一时间后的第二时间相关联的辅载波调度信息,所述辅载波调度信息用于指示辅载波接收电路在第二时间开始数据接收,其中所述辅载波接收电路在第一时间是打开的;
响应于所述辅载波调度信息而使所述辅载波接收电路断电;以及
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辅载波调度信息而使所述辅载波接收电路在第二时间通电。
在审查中,对比文件1被认为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在多载波系统中节省终端能量的数据传输方法。对比文件1涉及与上图类似的终端接收电路设置。在本申请实施例中,能够基于针对载波的业务消息控制相应接收电路的关闭和开启。例如,业务消息能够是业务停止消息,业务停止消息包含载波动作比特“0和载波动作时间。终端能够基于比特“0控制辅载波接收电路在该动作时间关闭以节省能量。业务消息还能够是业务生成消息,业务生成消息包含载波动作比特“1和载波动作时间。终端能够基于比特“1控制辅载波接收电路在该动作时间开启以接收数据。在对比文件1中,能够通过业务停止消息关闭辅载波接收电路以避免不必要的能量消耗。
因此,能够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在无线网络中进行辅载波控制的方法,包含:在第一时间接收第一消息,第一消息包含辅载波业务停止消息,用于指示辅载波接收电路在第二时间停止数据接收,其中所述辅载波接收电路在第一时间是打开的;响应于所述辅载波业务停止消息而使所述辅载波接收电路在第二时间断电;在第三时间接收第二消息,第二消息包含辅载波业务生成消息,用于指示所述辅载波接收电路在第四时间开始数据接收;基于所述辅载波业务生成消息而使所述辅载波接收电路在第四时间通电。
审查观点
审查员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第一消息包含与第一时间后的第二时间相关联的辅载波调度信息,所述辅载波调度信息用于指示辅载波接收电路在第二时间开始数据接收,“响应于所述辅载波调度信息而使所述辅载波接收电路断电,“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辅载波调度信息而使所述辅载波接收电路在第二时间通电。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怎样减少用于控制辅载波接收电路的信令数量。
审查员进1步认为,对比文件1通过业务生成消息和业务停止消息二者实现了对辅载波进行未来调度的功能,能够实现权利要求1中辅载波调度信息的功能。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消息数量的差异。为了减少终端和基站之间的信令数量,将对比文件1中的业务生成消息和业务停止消息的功能承载在1个消息中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
争辩意见要点
1、在意见陈述中,申请人认为应当准确认定技术问题,客观评价技术贡献。
基于所认定的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能够仅通过单个辅载波调度信息控制辅载波接收电路的开闭,包含使辅载波接收电路先断电以及使辅载波接收电路在之后的第二时间通电。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包含在多载波场景下实现对辅载波接收电路的开闭控制从而节省终端能量。基于该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多载波场景下怎样实现终端节能。
对比文件1通过业务生成指示和业务停止指示两个消息,开启或关闭辅载波接收电路以节省终端能量。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能够通过较少的信令控制终端节能。在审查意见中将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明确为“怎样减少用于控制辅载波接收电路的信令数量,实际上仅考虑了区别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1额外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低估了区别特征作为整体的技术贡献。
2、申请人还从技术构思角度,陈述了对比文件1不能教导权利要求1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的理由。
案例分析与启示
为了实现多载波场景下的终端节能,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分别通过辅载波调度信息和业务消息来控制辅载波接收电路的关闭和开启。调度信息和业务消息具有不同的特性和作用。具体而言,调度信息能够包含
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手段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两者技术构思是不同的。然而,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能够实现终端节能,并且本申请相比于对比文件1还能够节省信令。在审查中,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所实现的基本节能效果被忽略,而仅基于相对于对比文件1额外所实现的节省信令的效果认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基于此,认为信令数量选择是所属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并否定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该认定方式忽视了本申请基于不同技术构思所采取的技术手段整体实现的技术效果,低估了本申请的技术贡献。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的修改内容强调了不能仅仅依据区别特征的通常作用或在对比文件中的作用于明确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笔者认为在发明与对比文件通过不同发明构思解决相同或相近技术问题的情况下,严格遵循专利审查指南中所明确的“根据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明确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于正确评价创造性具有重要作用。在该情况下,应当将发明构思下的技术手段作为整体明确其在本发明中的技术效果并进而明确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应仅根据区别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额外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明确。
以上为笔者的个人观点,疏漏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专利审查指南2010(2019年修订),国家知识产权局编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03-01
[2] 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https://www.cnipa.gov.cn/art/2019/4/4/art_75_1318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