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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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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深圳市欧派登禧路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与A1fredDunhillLimited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43号。该案一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0条的规定。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其知名商标的淡化,但法庭没有支持。伟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诸暨市双迪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6)杭民三初字第349号。该案法律依据:实体法为《民法通则》第4条、第134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0条。该案裁判文书中依据最高法的(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认为将别人注册商标为企业名称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不是侵犯商标权。格瑞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上高县格瑞斯床上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06)宜中民三初字第20号。该案涉及法律依据虽多,可是就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原告商标(同时也是原告的企业名称)而言,依据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5条第3项、第21条规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诉廊坊市华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4)朝民初字第3937号。就被告企业名称中包含原告的商标行为,法庭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民法通则》第118条之规定定案。)。有的则认为尽管侵权,但对《商标法》中的依据没有把握,直接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民法通则》里的原则性条款。(九牧王(福建)服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晓荷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2006)甘民三终字第04号。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第118条、第134条第1款第1、10项和第2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款(原文如此);《商标法》第56条;从主文中看法庭已经认定为侵犯商标权。九牧王(福建)服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管春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5)洪民三初字第91号。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第134条第1款第1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法庭认定存在商标淡化,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责任公司(AlfredDunhillLimited)诉广州市金喜路皮具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398号。主要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第2款。案件中由于被告同时构成侵犯商标权与企业名称侵权,因此也依据了《商标法》第56条第1项,但关于企业名称纠纷部分,仍然依据原则条款来解决。山西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诉大同老药工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05)同民初字第64号。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96条、第118条,《商标法》第14条之规定。该案已经认定构成侵犯商标权,可是没有援引《商标法》第52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被告尽管将原告的驰名商标用在企业字号里,并没有用在完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这与第52条第5款延伸出来的法释〔2002〕32号的第1条第1款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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