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的商标法修改是出于加入WTO的必须,在诸多方面与TRIPS协定接轨,顺应了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后的司法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新的问题,一些新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有待于下一次商标法修改时进行梳理修订。自2006年开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经开始启动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制定更为符合中国国情的注册商标制度。尽管目前商标法修改尚处于调研和论证之中,但该修改的方向已经明确。(一)解决现行商标法存在的问题现行商标法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虽总体符合TRIPS协定的最少义务要求,却对社会公共利益考虑不周,强化了公权力的介入,对私权的保护不够完整。现行法律明确商标权是私权,并制定一系列的相关制度保护商标专用权,但对私权与公共利益的界限,缺少具体规定,即缺少权利限制或者合理使用的规定。(二)第三次修改的方向中国针对当前商标法中存在的问题,修改的方向主要是:一是简化申请注册效率。将取消商标的实质审查,简化异议复审程序,异议人能够直接向商评委申请,无须经过商标局。二是阻止恶意申请注册。将商标争议细化为商标的无效和商标的撤销,增加旨在阻止恶意异议的风险条款,不保护未使用的申请注册商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