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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初始兴趣混淆在网络领域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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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初始兴趣混淆在网络领域的应用

初始兴趣混淆在网络领域的应用:Brookfield案、PEI案PegasusPetroleum案中,法院进1步明确了初始兴趣混淆对商标权人的损害,在于被告不正当地获取了原告的商誉,这一点成为初始兴趣混淆扩张适用的理论基础。该案之后,初始兴趣混淆逐渐得到一些法院的认可,但相关的判例数量相列较少,到20世纪90年代初为止,也仅有屈指可数的十几例,并且大多数法院都要求原告证明混淆的可能性。该理论真正得到几乎所有巡回法院的普遍认可,是在BrookfieldCommunicationsInc.v.WestCoastEntertainmentCor案之后。在Brookfield案中,第九巡回法院继受了Grotrian案和PegasusPetroleum案中的初始兴趣混淆,并明确提出在没有混淆可能性的情形下也能够适用初始兴趣混淆。该理论很快得到了大多数法院的支持,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中,除第二巡回法院外,第三巡回法院、第四巡回法院、第五巡回法院、第六巡回法院、第七巡回法院、第九巡回法院都通过判例明确承认了初始兴趣混淆。第八巡回法院、第十巡回法院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还没有作出相关的判决。在美国众多的巡回法院中,仅有美国第一巡回法院对初始兴趣混淆持比较明确的反对意见,它从未明确承认初始兴趣混淆,并在判例中多次暗示不能以售前发生混淆为由判定构成侵犯商标权。Brookfield案的判决意见,不仅在司法实务中引起了很大的反应,也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争论。Brookfield案后,初始兴趣混淆又从网站元标签,跃进到域名、链接式广告、弹出式广告等领域,成为网络商标纠纷的最重要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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