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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管辖上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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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管辖上的冲突

由于我国商标保护采取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因此很容易产生两种保护方法同时或者先后进入同一案件甚至作出不同处理的分歧。而不管是行政保护还是司法保护,都有“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并且,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不能分别对同一侵权行为作出同一处理。为了解决这一分歧,我国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来规定:“假如当事人先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就同一当事人提出的同商标纠纷控告立案受理。”最高法院从司法的角度也出具了1个偏向性的意见,即申请注册商标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侵犯商标权案控告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期间,法院不受理其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按照这些规定,侵犯商标权案件假如行政处罚了,当事人就不能起诉;同样假如已经起诉,工商行政管理局也不再立案受理。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根据本条的规定,对同1个侵犯商标权案件,假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给予行政处罚,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还是应当受理的,只是在判决时不再对侵权人予以民事制裁。由于对于同1个侵犯商标权案件,商标权人能够先后或同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进行民事赔偿,这样将使侵权人受到双重的惩罚,这显然有违过罚相当原则,是不合理的。3.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怎样区分侵犯商标权情节严重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什么情况下要承担刑事责任呢?在一般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并不能把握这个尺度。一般来讲,侵犯商标权罪与非罪主要看经营额,假如侵权额在5万元以下,不承担刑事责任。假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处过程中发现经营额达到5万元以上,将向公安机关移送,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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