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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申请的异议程序(1)

  
很多企业对注册商标申请的异议程序(1)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注册商标申请的异议程序(1),希望大家能对注册商标申请的异议程序(1)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注册商标申请的异议程序(1)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注册商标申请的异议程序(1)

初步审定的注册商标申请在《商标公告》上公布。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为注册商标申请异议期间。在法律性质上,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审查程序的组成部分。异议程序是开放给社会公众争议申请注册申请的机会。初步审定只表明,没有发现能够驳回注册商标申请的理由,不等于说申请注册申请已经符合商标核准申请注册的法律条件。注册商标申请实行书面审查,是典型的单方程序,审查员所获信息依赖于申请人所提出的“注册商标申请书”,其只包含申请申请注册的标志图样,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以及必要的说明。审查员几乎不了解实际市场状况,难以判断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实际市场使用中,是否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同市场上已经使用的标志相混淆,抑或妨害第三人的在先权利。注册商标先申请人、商标先申请注册人、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经营者、驰名未申请注册商标持有人、申请日前的权利人等,均可发动异议程序,主张注册商标申请核准不符合商标法。通过引入对抗方,商标局能够获得更充分的信息,从而做出更好的行政决定。这既有利于维护在先权益,也有利于防止未来市场上消费者发生不必要的混淆。可见,商标异议程序不同于救济性的“行政复议”,其本质上是注册商标申请初审程序的自然延续,是注册商标申请审查程序的组成部分。但并非所有人都有资格提起异议。《商标法》2001)第三十条曾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能够提出异议。然而,不限制主体资格,容易导致第三人滥用异议程序,阻碍注册商标申请的正常审查为此,《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区分商标异议理由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对主体资格进行限制。具体而言,绝对理由包含《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都有资格据此提起异议;相对理由包含《商标法》第十三条第2款和第3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1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仅有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才能够据此提出异议。新商标法对商标异议的后续法律程序进行了重大修订。在《商标法》2001下,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当事人的法律救济类似商标复审程序。具体而言,对初步审定后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可见,《商标法》C2001没把“商标异议程序”真正作为商标审查程序的组成部分。商标局被当作准司法机构,对异议请求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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