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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标志非功能性特征和功能性特征并存

  
很多企业对商标标志非功能性特征和功能性特征并存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标志非功能性特征和功能性特征并存,希望大家能对商标标志非功能性特征和功能性特征并存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标志非功能性特征和功能性特征并存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标志非功能性特征和功能性特征并存

产品设计可能同时具有功能性特征和非功能性特征。假如存在非功能性特征,产品设计整体是否即应认定不具有功能性?或者,只要存在功能性特征,任何非功能性特征都不能挽救产品设计整体具有功能性?为此,可参考以下案例。BD公司生产采血管,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申请,要求申请注册采血管帽为商标。依据美国商标法要求,BD公司详细描述了采血管帽。应审查员意见,BD公司提供了自己申请的相关发明专利文件,广告资料和设计人证言。为证明采血管帽通过使用已经获得显著性,BD公司还提供了用户调查证据。然而,按照Morton-Norwich四因素,审查员做出决定,认为采血管帽具有功能性,不得申请注册为商标。此后,美国商标局商标申诉委员会也做出了同样决定。在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BD公司承认采血管帽的周边纹路和顶部开口具有功能性,但主张这些部分为市场竞争产品所共有,而采血管帽设计中的非功能性特征足以使其整体不具有功能性。2012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认为,产品设计整体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功能性,必须衡量功能性特征和非功能性特征,依据Morton-Norwich四因素检验法来判定。法院指出,BD公司的发明专利文件披露了这种采血管帽的两个功能性特征:(1)顶部采用同心圆设计,便于采血针刺入;(2)周边采用脊纹设计,便于防滑。尽管这些特征只记载于说明书中,没有出现在权利要求书里,也可同样有力地证明采血管在整体上具有功能性。除此之外,法院认为,BD的宣传资料也表明采血管帽具有功能性。其广告宣传突出采血管帽侧面采用脊纹设计,能够更好地握持;帽顶采用塑料材质防护,有利于安全保存血样;帽底采用兜帽设计,以便防止管帽和管身之间形成空隙,意外夹住医护人员的手套。这些宣传不只是为了“吸引眼球”,而是突出采血管帽设计的性能。为此,法院最终维持美国商标申诉委员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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