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但并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因素为前提:(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依据以上认定驰名商标的5个因素进行。当事人对曾经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据认定驰名商标的5个因素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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