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该问题对打赢官司是很重要的,由于它涉及的是商标权人在该时段有没有开始享有权利和享有的权利是否已经失效的问题。试想连此基本问题都弄不明白又怎样能打赢官司呢?依据我国《商标法》第34条第3款及第37条可知:(1)注册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必须强调的是是以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为起算日而不是以注册商标申请的申请日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起算点。(2)第37条中的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自申请注册商标自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计算与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日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是由于商标专用权是伴随着商标的核准申请注册而存在的。(3)以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为起算点能够使那些心怀叵测的异议人的目的落空。维护被异议人的正当权益。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什么?依据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可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指经商标局依法审查核准申请注册并刊登在《注册商标簿》上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注册商标簿》上登记的经核准指定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这就是说,申请注册商标仅有原样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才具有商标专用权,受本法保护。假如超出这个范围,例如该申请注册商标有转变,或者使用在其他未经核定使用的商品上,那么该商品就不是申请注册商标,就不具有商标专用权。“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共同构成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使条件,二者密不可分,缺一不可。不存在没有明确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赋予注册商标人的使用权,是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从另一方面讲,也赋予了注册商标人禁止别人在该核定使用产品上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