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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商标中的领土延伸(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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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商标中的领土延伸(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

由于国际申请注册本身并不能产生专用权按照《协定实施细则》第三条之二,“仅有在商标所有人专门申请时,才能扩大到该国”的规定,因此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如要在其它成员国获得专用权,又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干事,要求在某个成员国申请领土延伸,国际局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立即申请注册领土延伸,随即将该申请注册通知有关主管机关并在国际局出版的定期刊物上公告。”假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被请求国的主管机关提出异议或驳回,该国际申请注册商标就能在该延伸国享有同该国申请注册一样的权利。总之,领土延伸就是在协定成员国国内部取得申请注册专用权、扩大申请注册范围,其效力如同此商标在该国直接申请注册,并且不需履行手续就可享受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它的优点就是申请人不必逐个向申请国提出申请,而统一由国际局负责办理,简化了手续,节约了时间减少了费用开支。办理领土延伸的申请人可在国际申请时同时提出,也可在国际申请注册后另行提出,具体要求和过程有:1)领土延伸由商标所有人提出;2)由国际局总干事通知延伸国,6个月无异议延伸即生效。3)国际申请注册簿登记日起生效,于国际申请注册期满失效。对于国际局通知的领土延伸,“在法律容许的国家内,有关主管机关有权声明在其领土上不能给予该商标以保护。”驳回分两种,一种是涉及到申请的全部商品或服务项目,另一种只对其中的部分。驳回要说明“全部理由”,该理由要符合两条规定,一条是要说明与巴黎公约的原则不相符,另一条是举证说明与被延伸国国家的主要法律相抵触。驳回书一式三份,以书面形式通知国际局。时间“最迟应于自该商标或领土延伸申请在国际申请注册簿登记之日起1年的期限届满时送寄”。可是假如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的驳回通知书1年的期限届满后送寄通知书未标明宜布国家主管机关的通知、主管机关未签字、未提出驳回理由时,国际局有权不受理驳回通知。在收到国际局转送的驳回通知书后,申请当事人享有“申诉权利”,并有权向国际局提出申请要求再次审理。申请注册后必须增加类别的,应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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