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使用某个商标而获得该商标的专用权,这是历史上一利最古老的保护形式。在十九世纪以前,商标的使用人往往是在商业中就某一种或几种商品建立自己的信誉,使消费者见其商标,就凭任标志识别自己所必须的商品,久而久之,商标就由使用而获得了专用权,假如别人再使用相同的商标,势必会在消费者中造成混乱,为避免这种混乱现象的发生,主管商标的部门对此种行为是禁止的。这样以来,商标不必再办理什么手续来明确其专用权,其专用权通过使用就自然产生了。其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生产者经销者越来越多,要使商品建立真正的信誉也不容易,社会也感到难以选择所信赖的商品。因此,生产者、经销者感到靠使用商标而自然建立专用权的办法不甚牢固,应该通过定的法律程序获得专用权才有可靠的基础。于是,在社会和生产者、经销者的呼吁下,注册商标制度产生了。注册商标制度的产生,由使用商标获得专用权的制度就在世界各国中逐渐被淘汰,失去了它原有的作用。据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到1982年为止,世界上仍继续采用由使用商标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国家仅仅有美国和菲律宾。就是在这两个国家,商标所有人在通过使用获得专用权后,仍然能够在商标主管部门申请注册.不过,这种申请注册只是对现春权利的承认,并不是产生权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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