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争议商标案件的评审要点“小争议”案件,即在先申请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人认为别人在后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3款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的案件。①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此类商标争议案件的申请人为在先申请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人。我国《商标法》对于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用申请和申请注册在先原则。因此,仅有在先申请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人才能够行使对抗在后商标权利。在后申请的注册商标人,则无权仅以其申请注册商标来对抗在先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②“小争议”案件的评审内容在此类案件中,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内容一般仅限于双方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假如申请人有其他方面的理由及证据,应适用其他法律条款规定的,能够另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关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判定,商标争议案件与商标驳回复审、异议复审在标准上没有本质的区别,商标评审委员会都是以现有的审查标准、评审基准为基础,实行个案审查的原则。③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商标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对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能够自该商标经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该规定与修改前的《商标法》第27条规定的1年期限不同。原《商标法》只规定了1年的期限,不利于在先商标权人及时发现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假如争议注册商标人在其商标核准申请注册1年之后才将有关商标商品投放市场,在先商标权人即使发现了也为时已晚。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则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在先商标权人与在后商标权人的利益的平衡。至于5年的时限是否非常合适,在实践中则是见仁见智。一种观点认为,在后注册商标人假如是出于巧合申请申请注册了与别人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结果在核准申请注册5年后被撤销申请注册,对在后商标权人而言是不够公平的。由于在这5年时间内,善意的在后注册商标人基于对商标局审査授权的信赖,可能已经投入了大量的宣传推广费用,一旦商标被撤销,将会给其带来巨大的损失。这种损失是其在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并经商标局核准时难以预见到的。因此,申请“小争议”的时限似应适当缩短,但在现行法律下,仍应坚持5年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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