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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律规则应对商标冒用行为异化的滞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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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律规则应对商标冒用行为异化的滞后性

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行为与其他网络违法犯罪一样,具有不可避免的网络异化性。因此,解读商标冒用行为在网络空间中的异化特征,对于更加清晰地进行网络空间中冒用商标行为的刑法规制提供现实依据和打击目标,实现有的放矢。详言之,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使得商标的传统功能得到了异化,这也间接导致了网络空间中商标非法使用行为的增加,尤其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行为更是给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极大的干扰和危害。具体体现在,受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等因素的影响,网络空间中商标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而低成本化、低门槛化、便捷化、危害后果的倍增效应是其主要体现。1.网络异化之一: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的多样化、低门槛化从表面上看,现实中的商标冒用行为很难在网络空间中得以顺当实施,可是,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以及黑客培训学校、网络打手等新型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网络的开放性催生了更多网络空间中的商标违法行为,也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商标冒用行为的成本,使得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行为实施起来更加快捷,同时受网络虚拟性的“保护”,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行为也有着较小的违法风险。对应于网络的开放性,如前所述的网络技术普及以及黑客学校等违法犯罪的存在,为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提供了方法、工具等违法犯罪技术,促进了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的增多。2.网络异化之二:手段的多样性与目的不特定性并存必须提及的是,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不再与传统商标违法犯罪一样,有着显的牟利性质,而是随营销网络化、商务电子化产生了诸多的冒用手段与形式,并存在复杂的违法目的。因此,面对商标冒用行为在网络空间中所实施的冒用手段的多样性,以及违法行为人实施商标冒用行为目的的不特定性,今后的司法实践、立法和理论研究均应对其有所关注。3.网络异化之三: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的损害后果无限倍增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行为既具有前文所述的不明确性也导致了此类冒用行为后果危害性评估的不明确性。另一方面,网络的开放性使得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得到了无限扩大和倍增,不仅使商标冒用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在程度上更为严重,并且在时间上具备了更持久的延续性。1对此有学者指出:“网络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损害后果更为严重,原因一是网络的全球性使得网络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损害范围更广,能够超越国界,跨越行业产生的不良影响持续时间更长,对商标权人商业信誉的损害后果更加严重;二是网络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具有不明确性,很难判断传播的范围并难以明确访问侵权信息的人数。”综上所述,面对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的异化,传统的法律规则已经严重滞后于新型的网络冒用违法行为,现有的法律规范无法全面、有效地评价网络空」间中日益猖獗的商标冒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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