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第四部分第62条对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程序的要求,就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而言,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内容。具体而言,商标的授权或申请注册程序(获得),主要包含《商标法》第二章“注册商标的申请”,第三章“注册商标的审查和核准”。商标的维持程序,主要包含《商标法》第五章“申请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第六章“商标使用和管理”,共4个部分。理论上讲,它们主要涉及申请注册申请程序、异议程序、驳回程序申请注册不当依职权进行的补正程序、申请注册不当依请求进行的补正程序、争议程序和使用不当的撤销程序、复审程序以及司法审查程序。所有这些内容,集中体现了TRIPS协议第62条关于当事人与主管行政部门之间和当事人之间在商标权获得与维持方面的程序保障精神。驳回程序新《商标法》要求: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注册商标申请人。注册商标申请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修改最大的内容是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驳回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的规定,当事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在获得商标权或者说在申请和申请注册程序中的商标权,确立了司法终审制度。容许注册商标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决定提出申诉,是行政先行管辖制度的一种表现,是合理的。这是由于,在商标局对注册商标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尽管给予了注册商标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其注册商标申请的机会,可是经过这样反复交换意见后作出的处理仍然有可能不正确或者有缺陷,给予注册商标申请人以申诉的机会是TRIS协议的原则要求。不过,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容许向法院起诉,有的国家容许申请复议,我国采取了后一种做法。这种行政先行管辖的优点是,商标评审委员会是1个兼有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的行政机构,适于担任这种复审工作。有关商标的授权可由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纠正错误,重新考虑,这一做法能够最大限度地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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