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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籁村KTV版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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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籁村KTV版权案

2006年1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委托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位于南山区的“天籁村”KTV,指控其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暗香》、《常回家看看》等20首音乐作品,既没有取得“音著协”的批准,也没有支付任何版权费用。要求天籁村赔偿音乐作品版权费用20万元。这是深圳第一起因音乐词曲著作权引发的官司。该案在南山区法院立案之后,经过深圳市歌舞娱乐行业协会的调解和两个多月的谈判,“天籁村”与“音著协”达成协议:“天籁村”KTV承认侵权,同意支付10万元音乐版权费;“音著协”向法院申请撤诉。同时,深圳市歌舞娱乐行业协会在调解官司过程中,代表深圳100多家主要KTV歌厅,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音乐作品有偿使用协议。【问题】上述处理方式是否合理?为何?【答案要点】上述处理方式是合理的。理由如下:1.“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代该组织签约会员提起有关著作权侵权的诉讼,有权收取著作权使用费。2.“天籁村”KTV未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许可,也未支付任何版权费用,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别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该案在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从该案开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得到社会各界进1步地了解与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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