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周先生是1个个体工商户。2007年6月12日,他(乙方)与某家居公司(甲方)签订了加盟合同:甲方授权乙方开设“WAWJ”家居品牌专卖店;“WAwJ”的商号、商标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2007年3月6日,甲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交“WAWJ”注册商标申请,同年7月24日,工商总局受理此申请。2008年4月,甲方对“WAWJ”的文字、图形及企业标识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了相关品牌的加盟费,甲方却没有向乙方提供“WAWJ”的产品,由于当时这个商标还在受理中。因此,甲方只能把本店卖的产品提供给乙方。乙方认为,甲方在没有获得“WAWJ”商标权的情况下,就签订了那份加盟协议,存在恶意欺诈的行为,因此把甲方告上法庭,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加盟费,解除加盟合同,由甲方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在了解案情之后,认为乙方和甲方签订的加盟合同有效,甲方尽管在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没有“wAWJ”的申请注册商标,但不存在恶意欺诈。并且提供其本店的产品给乙方,也没有违反合同约定,最后驳回了乙方的诉讼请求。案例分析本案中,周先生(乙方)认为,甲方在没有取得“WAWJ”的申请注册商标时,就签订加盟合同,使用该商标,存在欺诈行为。这种认知是一种错误。为何呢?下面来进行详细分析:在周先生与甲方签订加盟合同时,甲方已经提交了注册商标申请,相关部门也受理了该申请。这就像是你向法院提交了诉讼,法院受理了你的诉讼,并给你发了一份受理案件通知书一样,可是你不能由于有了这份通知书,就说你赢了这场官司。因此说,甲方不拥有“WAWJ”的申请注册商标,只是持有“WAWJ”的商标和商号的使用权。而加盟合同中,明确标明甲方仅有“WAWJ”商号的使用权,而没有说拥有这个商标权。因此,甲方不存在欺诈。案例启示(1)周先生之因此上诉,是由于他没有注意到加盟合同中的细节——拥有“WAWJ”商号的使用权。因此,起诉理由不充分,才会落败。由此可见,了解商标权很重要。?(2)甲方在合同中明确自己拥有“WAWJ”这个商号的使用权,而没有说自己拥有这个商标权,这种严谨的措辞是非常明智的。这一点,值得广大小微企业学习。法律链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申请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注:申请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不必同时全部具备。例如,特许人具备经营执照、技术支持等培训服务能力,拥有2家以上的直营店,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就具备了开展特许经营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