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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标明商品作用的名词能否作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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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标明商品作用的名词能否作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

宣讲要点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这是注册商标的首要条件。所谓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特性。缺乏显著性的标记由于没有可能起到商标的区别作用,在世界各国均不能作为商标得到申请注册和保护。仅用标明商品作用的名词作为商标,不具备识别不同经营者的显著特征。此外,直接标明商品作用的名词,是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常用的说明性文字,属共用的范畴,应禁止独家垄断。此外,商标法第11条中“直接”二字非常重要,间接的、暗示的具有区别性的词汇是能够作为商标的。如“畜乐”畜药、“远声”乐器等,即属于暗示性标志,能够作为商标予以申请注册。典型案例孟某家住A市新河镇小芮庄。小芮庄四面环山,交通条件极差,信息闭塞,庄里的50多户人家只能依靠出售山里的木材为生。每次有客商过来,村民都不得不把木材用肩扛到几里之外的公路口。2007年,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庄里拥有了第一条环山公路,使外地的运输车能够直接开到庄里,方便了客商,也带来了商机,更给村民带来了大量的商业信息。2011年起,许多外地商人借助该庄有利的自然条件,直接在庄里办起了木材加エ厂,使得村民无需出庄就能找到活儿千。庄里的人近些年挣了不少钱,有的索性自己开起了小作坊,生产各种木制家具、三合板、兵兵球拍等。2013年5月,1个外商到村庄考察,并特意找到孟某,打算由他出资孟某出カ,开设1个专门生产兵兵球拍的公司。孟某1个朋友建议他将生产的乒乓球拍申请注册个商标,一来能够对外做广告宣传,二来能够抬高产品身价。于是,孟某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注册“健身”两字为商标。专家评析本案中,孟某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是不会予以核准的。我国商标法第6条规定,除几种必须实行强制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大部分商品都实行自愿申请注册的原则。换句话说,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是孟某的一项权利,但并不是所有的申请都能予以核准,作为申请注册商标应符合法定的条件。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2项规定,仅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的,不得作为注册商标。这一项规定实际是禁止以商品本身的特点作为该商品的商标。就同一种商品而言,其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是一致的,因此,用商品的特点作为商标,不具备识别不同生产者的显著特征。此外,以商品的质量、功能等作为商标,往往易出现夸大性宣传,误导消费者。由此可见,仅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就孟某的情况而言,由于孟某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健身”两字,仅仅直接标明商品的作用,很难将自己与其他生产者的商品区分开,不符合注册商标的条件,故商标局将会驳回孟某的申请。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注册商标,未经核准申请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第十ー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能够作为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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