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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产生(著作权保护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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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产生(著作权保护怎么申请)

人类在自然进化过程中,源于情感表达和记录必须,通过对自然或别人的活动进行观察,以文字、音乐、图像等方式将情感和事件进行概括抽象、叙述表达,由此诞生了人类历史上的文学作品、音乐作品和绘画作品等艺术作品。著作权与艺术作品既有关联,但又不等同于艺术作品。对于艺术作品而言,其创作源于人类对自身情感的表达,这种表达出于对外界的崇拜、恐惧和好奇,是对别人的模仿与刻画,这是人类自然天性的流露,不存在理性和经验主义的干扰,没有制度和政权的约束,不是权利与义务的集合,而是情感与美感的结合。而著作权(在本书中著作权与版权同义)与之不同,它是1个权属概念,尽管所针对的主体和客体与艺术作品息息相关,可是其概念的设计和提出并未与艺术作品诞生同步。当艺术作品在史前阶段由于模仿、表现、游戏和巫术等缘由被创作出后,在同一时代既没有著作权的概念,也不存在著作权的相关限制,作品在人类早期能够被随意使用,使用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著作权意义上的义务。当然,对于承担祭祀作用的艺术作品而言,其具有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供特定人员使用的专用性,这种专用性与现代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存在一定的类似性,尽管能够从另1个角度来看是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在人类社会早期的特殊表现,可是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而仅仅是特权阶层在氏族阶段或人类社会的地位表征。在艺术创作早期,限于创作方式和方法的技术手段,每一次艺术作品创作具有独一性,不可能出现大量复制,偶尔出现了作品的抄袭,即便是这样,出于对艺术创作者和作品的尊崇,社会体制和风气均对艺术作品抄袭现象进行限制,我国古代<礼记曲记》曾有“毋剿说,毋雷同”的描述,充分反映出对作者作品独创性的毫无疑问;而对原作品的复制,也是采用手工的形式进行抄写,抄本费用很高,耗费时间长,且因其接触的人员为上层人物,故在当时,对于抄写而言,抄写和传播著作可被看作是一项值得称赞的活动。当然,在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人类的创造性并不仅仅体现在艺术层面,而更多的是体现在生产力层面,体现在技术层面。技术作为推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动力,在改善生产方式和提高生活水平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人类发明出印刷术等技术手段,不仅推动了艺术作品的表达和生产形式向前发展,并且解决了作品发行和流转的模式,是著作权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的技术发明。在作品生产方式发生巨大转变的过程中,“东西方知识产权法学者,都无例外地认为著作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由于对历史资料的认识不同,学者们对于著作权起源于哪个国度,存在不同的看法。大多数西方的知识产权学者认为,15世纪德国人约翰内斯·古登堡(JohannesGutenberg)在欧洲应用活字印刷术是著作权出现的标志;而到了20世纪中后期,随着越来越多有关印刷术的史料和实物被发现,西方才渐渐对著作权起源于欧洲产生了疑问。198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的《版权基础知识》著作中指出:“有人把著作权的起因与15世纪欧洲印刷术的发明联络在一起。可是,印刷术在更早的许多世纪以前就已在中国和朝鲜存在,只不过欧洲人还不清楚而已。”经过研究考证,在1907年英国人斯坦因从我国的敦煌盗走一部印于唐懿宗咸通九年的《金刚般若波罗密经》,现已被认为是当今世界上第一部雕版印刷书籍,且雕版印刷术的采用,最早能够追溯至我国的隋朝;类似于15世纪威尼斯、法国、英国颁布的禁止别人随便翻印的特许令,在中国的宋代就已出现。晚清的版本、目录学家叶德辉在他的代表作《书林清话》中就有明确的记载:“书籍翻板,宋以来即有禁例。吾藏五松阁仿宋程舍人宅刻本王偶《东都事略》一百三十卷,目录后有长方牌记云:‘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上述对于作品出版发行的表述“刊行、不许覆板”等,均是集中围绕着印刷术的技术特征展开,较为接近现代著作权的禁止规定,能够成为著作权起源于我国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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