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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企业要怎么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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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企业要怎么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时间性的特点表明: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这一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的主要区别之一。众所周知,所有权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其客体物没有灭失,权利即受法律保护。依消灭时效或取得时效所产生的后果也只涉及财产权利主体的变更,而财产本身作为权利客体并不会发生转变。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有限性,是世界各国为了促进科学文化发展、鼓励智力成果公开所普遍采用的原则。建立知识产权的目的在于采取特别的法律手段调整因知识产品创造或使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这一制度既要促进文化知识的广泛传播,又要注重保护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合法利益,协调知识产权专有性与知识产品社会性之间的分歧。知识产权时间限制的规定,反映了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社会必须。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性质、特征及本国具体情况,各国法律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都规定了长短不一的保护期。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主要是对作者的财产权而言的,即作者只能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对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而对作者的人身权,有的国家规定为无限期永远存在(如法国),有的国家则规定其人身与财产保护期相同(如德国)。关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各国专利法都作了长短不一的具体规定,其规定依据主要有二:一是社会利益与权利人利益的协调,二是发明技术价值的寿命。关于商标的保护期限,各国也规定有不同的有效期限。其中,采取“申请注册在先原则”的国家,商标权有效期自申请注册之日起算;采用“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仅有在商标使用后才能产生权利,因此其有效期自使用之日起算。在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点中,商标权与著作权、专利权有所不同,它在有效期届满后能够续展,通过不断地续展,商标权能够延长实际有效期。法律之因此这样规定,就在于文学艺术作品和发明创造对于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有着更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规定一定的期限,使智力成果从个人的专有财产适时地变为人类共有的精神财富。知识产权的上述特征,是与其他民事权利特别是所有权相比较而言的,是具有相对意义的概括和描述。这并不代表着各类知识产权都具备以上全部特征,例如,著作权不具有国家授予的特点,商业秘密权不受时间性限制,产地标记权不具有严格的独占性意义。从本质上说,仅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识产权所属权项的共同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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