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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或注册商标和在先权利哪个应占优势?(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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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或注册商标和在先权利哪个应占优势?(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

在2017年3月3日发布的裁决中,巴西最高法院第四庭提供了明确不同所有者将相同注册商标为域名和商标的案件的标准(RecursoEspecialn。1466212)。巴西的注册域名机构完全独立于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并且巴西法律在域名和注册商标方面均遵循“先申请”的原则。这就不可避免地提出了1个问题,即同一符号的并行申请注册之间存在冲突时,应以哪1个为准。争议涉及化妆品品牌PAIX?O(葡萄牙语中的“激情”),该品牌先前已在INPI和婚介服务网站paixao.com.br上申请注册。原告DMIndústriaFarmacêuticaLtda。PapyrusLLC声称侵犯商标权,并认为该网站无法寻求将其在先注册商标为域名。另一方面,被告人圣保罗省的安帕罗·佩斯基萨基金会–FAPESP和互联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ME,由于活动领域不同,因此应适用特异性原则。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认为,假如该商标是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或者假如该域名可能导致消费者困惑,则事先在商标中申请注册只能阻止第三方为同一标志申请注册1个域名。或关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欺骗。恶意,商标可能被稀释以及寄生性盗用等因素也可能阻止第三方申请注册域名。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裁定不会造成这种混淆,由于PAIX?O并未被公众视为商标局也未得到商标局的正式认可。并且,也许更重要的是,诉讼方的活动领域被认为是不同的,法官认为PAIX?O不是1个非常明显的标志,这代表着与类似品牌的共存是强制性的。除此之外,许多其他包含“paix?o”一词的注册商标与原告的申请注册在其他类别或活动区域中共存,不会与先前的权利造成混淆或关联。因此,法院裁定原告为原告,维持被告的域名。该案树立了1个非常重要的先例,由于它承认了两个系统的独立性,同时为解决由此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冲突提供了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指出,特异性和恶意原则在裁决此类纠纷中起着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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