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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彩色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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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彩色商标

在我们的1994年4月的报告中,我们探讨了美国第八巡回法院和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最近的裁决(以及此外两个较早的案件),涉及仅作为商标的色彩的保护性和可申请注册性。其中的1个情况下,Qualitex一公司诉雅各布森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29USPQ2d1277(第九巡回1994年),是目前的请愿书的主题调卷令美国最高法院。预计将在十月决定法院是否将审理此案。混合结果在1994年9月14日发布的裁决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确认了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的一项裁决,该裁决反对申请注册船用舷外机黑色。不伦瑞克公司(BrunswickCorp.)诉不列颠海鸥有限责任公司(BritishSeagullLtd.),第94-1049,-1050号,1994年,美国专利。LEXIS25150(联邦巡回法院,1994年9月14日)。TTAB遭到了竞争对手的反对,并基于两个基本理由拒绝了申请注册。首先,董事会认为黑色是可行的用于舷外发动机。其次,委员会发现,申请人的声称商标没有特殊性,由于它没有被证明具有作为源指示的次要含义(尽管申请人提交了调查证据),并且,申请人在舷外发动机上使用黑色的行为也不是唯一的。独家。上诉推理在上诉中,联邦巡回法院标明,没有必要解决独特性问题,由于它支持基于声称商标功能的驳回申请注册。法院进1步指出,功能性是事实问题,因此应根据“明确错误”标准进行审查。反对者提供的证据使TTAB确信,黑色可用于舷外发动机,原因有二。首先,对于潜在的购买者而言,这是更理想的选择,由于它能够与各种船用颜色兼容。其次,黑色物体往往看起来比浅色物体要小,这被认为是船用发动机的理想品质,与使用它们的船的尺寸相比,这被认为较小。联邦巡回法院认为这些事实调查结果得到了证据的支持,因此并非“明显错误”。法院接着说,这些事实表明,发动机制造商在船用电动机上使用黑色是一种竞争需求。法院强调,“竞争性需求”分析是明确法律功能的关键,并指出该标准已由TTAB适当采用。法院接着解释说,其判决完全符合1985年InOwens-CorningFiberglasCorp.案(美国法规227USPQ417)中的裁决和准则,该裁决容许申请注册玻璃纤维用粉红色绝缘。法院解释说,这并没有恢复美学功能的学说,由于“在这种情况下,颜色兼容性和减小美学马达尺寸的能力并非仅仅是美学特征。”1994美国应用LEXIS25150,位于17-18。可是,鉴于TTAB和联邦巡回法院都注意到的黑色的明显美感优势,但对我们而言,这种分析似乎有些牵强,但它们被认为是“功能性”优势。同样,法院采用了一些循环逻辑,试图解释TTAB在其关于“色彩枯竭理论”的裁决中所引用的内容,以支持其拒绝申请注册所建议商标的行为。该理论认为,不容许使用颜色作为商标,由于这样会耗尽竞争对手可使用的调色板中有限数量的颜色,但其他法院已使用该理论否认对颜色商标的保护。可是联邦巡回法院声称,TTAB仅提及“色耗”以支持其立场,即黑色在这种情况下是有功能的,因此具有反竞争性,而不是提出仅色差理论应支持色差的概念。本身拒绝颜色申请注册。法院说,如此有限地提及“颜色枯竭”是不恰当的。同样,TTAB决定的通俗易懂的语言似乎是联邦巡回法院的解释。结论尽管法院认为该案并未从欧文斯·康宁(Owens-Corning)撤回,但此案意义重大。实际上,联邦巡回法院为可能使用美学功能理论和颜色耗竭理论开了大门,这是拒绝申请注册颜色商标的依据,并且是在涉嫌侵犯此类商标的情况下的辩护。由于第九巡回法院援引了这两种理论以支持其在Qualitex案中取消颜色申请注册的顺序,因此,希望最高法院确实在这种情况下给予证明,假如有的话,这些理论将被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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