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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补贴政策(小微企业注意事项)

  
很多企业对舟山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补贴政策(小微企业注意事项)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舟山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补贴政策(小微企业注意事项),希望大家能对舟山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补贴政策(小微企业注意事项)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舟山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补贴政策(小微企业注意事项)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舟山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补贴政策(小微企业注意事项)

2021年舟山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补贴政策

据了解,我市将进1步建立小微企业培育监测机制,优化小微企业准入机制,建立产业发展优胜劣汰机制、强化小微企业提质升级支撑、强化小微企业发展要素和技术创新支撑以及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等,力争用3年时间,构建起有利于小微企业成长、升级的工作机制和平台,优化小微企业整体发展环境,有效破解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和难题,增强小微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力与核心竞争优势,实现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一、税收扶持政策

从2015年1月1日至9月30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收扶持政策

从2015年1月1日至9月30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目前现状

“根据我们前阶段的摸底调查,目前已完成了对七大产业、重点区域、新设企业等三大类小微企业的调查摸底。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在会上介绍,截至目前,我市七大产业有小微企业1780家,20个重点区域有小微企业353家,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新设的小微企业有4327家,现正在对这些小微企业的存量、发展现状和活跃度进行专项调查。

下步计划

大力推进“小微企业3年成长计划,是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的组合拳之一。根据省里要求,我市出台了“小微企业3年成长计划实施意见,除了要新增小微企业1650家外,到2017年,还要引导和支持500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新增“规上和“限上企业290家,组织1500家小微企业开展现代技术、现代金融“双对接活动,推动100家小微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打造3件具有影响力的小微企业省级著名商标等。

在扶持的同时,对于淘汰落后产能特别是存在违法经营的企业,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也毫不留情。据了解,我市将进1步建立完善联合信用约束惩戒机制,重点建立全市统一的经营异常企业名单库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库。企业一旦进入“黑名单,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评先评优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确保对小微企业的扶持要真正落到实处,昨天的会议还出台了全市“小微企业3年成长计划考核办法,把相关目标任务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年度计划未完成的地方和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

支持措施

(一)加强信贷纾困。人行舟山市中支安排再贷款1亿元、再贴现2000万元,用于金融机构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后续复工产生的资金需求,2020年全市小微贷款增量不低于去年。建立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企业“两张清单,重点加强对企业的融资帮扶力度,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等帮扶措施,妥善安排还款方案。(责任部门:人行舟山市中支、市金融办、舟山银保监分局,以下均需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根据当地实际落实,不再重复列出)

(二)降低融资成本。发挥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倾斜,引导各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10%。鼓励采取无还本续贷、年审制等还款方式方便企业转贷续贷,推动转贷成本持续下降。(责任单位:人行舟山市中支、市金融办、舟山银保监分局)

(三)优化金融服务。用好舟山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强化线上融资专项工作机制,引导企业在线便捷办理贷款等金融服务。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免收受疫情影响严重小微企业的担保费,并协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缩短放款时间。组织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开展融资帮扶对接,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匹配。对于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建立信贷、汇兑等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简化小微企业信贷审批流程,有效满足企业流动性需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金融办、人行舟山市中支、舟山银保监分局)

(四)提升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水平。便捷办理海事政务服务事项,优先保障防疫物资和LNG、煤、油等重要物资运输。对于海事管理机构签(核)发的船舶、船员、船公司等相关证书,如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且无法按期办理年检、审核或者换发的,可延期办理。保障涉疫外汇服务高效便捷,简化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流程,取消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事前单证提交,鼓励通过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责任单位: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法规局、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舟山海事局、人行舟山市中支)

(五)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会保险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

(六)返还失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以及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明确。(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会保险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七)适当补贴外地员工返程路费。企业因复工必须,向舟山市汽运公司包车接回相对集中的外地员工,包车费政府给予50%补贴,具体由市和县(区)、功能区两级分摊。对员工自行返程的,返程路费可抵扣增值税。(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税务局)

(八)大力支持稳岗就业。通过“淘就业平台,为企业和求职者免费提供招聘求职服务,鼓励企业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开展线上招聘,支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题、加快恢复生产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发展,加快兑现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会保险局、市财政局)

(九)延期交纳和减免税款。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可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十)减轻房租负担。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一)扶持小微企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二)加大涉外法律援助力度。发挥贸促会国际商事认证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包含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当进行,协助企业减少损失。对于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开展应急公共法律专项服务。(责任单位:市贸促会、市司法局)

(十三)强化外贸扶持。对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补贴,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提供外汇资金结算和汇兑便利。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开辟绿色办税通道,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降低检验检疫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增加的商品检测项目,按照实际成本收取费用,减轻外贸小微企业负担。加大对本市重点水产企业外贸供应链、平台的扶持力度,确保建立完善、畅通的供应链体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舟山海关、外汇局舟山市中心支局)

(十四)采取欠费不停电措施。适当延期电费滞纳金缴纳截止期限,1月份电费违约金统一延期至2月11日,后期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再行调整。(责任单位:国网舟山供电公司)

(十五)实行供水优惠。对2020年用水期2-4月的非居民用户原水价下调10%,疫情期间采取欠费不停水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务集团、市自来水公司、市财政局、市水利局)

(十六)实行供气优惠。对2020年用气期2-4月的非居民用户最高用气价格从5.30元/立方米调整至4.95元/立方米,对原有用气大户,根据用气量在已优惠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再给予下调,疫情期间采取欠费不停气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舟山城投集团、市蓝焰燃气公司)

(十七)免费提供远程视频会议服务。疫情防控期间,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公司免费提供企业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移动办公等应用服务,协助企业实现员工远程办公、居家办公。(责任单位:电信舟山分公司、移动舟山分公司、联通舟山分公司)

(十八)优化企业服务。进1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不断优化企业办事流程,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加快兑现专项扶持资金,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即时兑现。发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作用,设立企业服务券快速便捷申领通道,开通企业诉求反映专栏。(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本意见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遵照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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