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APP商标应不应该申请注册第九类(怎么申请商标注册)

  
很多企业对APP商标应不应该申请注册第九类(怎么申请商标注册)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APP商标应不应该申请注册第九类(怎么申请商标注册),希望大家能对APP商标应不应该申请注册第九类(怎么申请商标注册)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APP商标应不应该申请注册第九类(怎么申请商标注册)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APP商标应不应该申请注册第九类(怎么申请商标注册)

现在许多商标代理一听说用户要申请注册APP商标,本能的反应就是:冤大头要来了。由于大家目前对网站、APP商标普遍认为9/35/38/42类都应该申请注册,特别是APP尤其应该申请注册第九类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这个产品。真的是这样吗?企红小编看来,未必。理由有如下几条

1、软件是用于卖的吗?

商标分类表是用于区分不同产品和服务的。而第九类中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其核心产品为“软件”。假如用户的商品只是用于出售的软件,那么能够申请注册该类别。可是大多数软件都是免费下载的,其提供的并不是软件本身,多是以APP为工具来推广其他服务,例如携程APP提供的是订票、订房间服务,那么就其核心类别应该是:43类“旅馆预定”、“预定临时住所”,而不应该申请注册第九类的软件。

什么样的软件其核心类别应该是第九类呢?这个从0901小类的题目中就可得知,0901:电子计算机以及外部设备。这个小类中的产品多数是与计算机有关的产品,假如本身是为计算机服务或者其周边的软件、设备都能够在此类中选择。例如:微软的windows系统,本身是计算机服务的软件并且是用于销售的商品,那么就必须申请注册该类别。

2、线上线下都应该按照类别区划。

按照许多代理机构的说法,只要某注册商标第九类的“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类别,是不是所有的APP都不能叫这个名字了?这种说法明显是错误的。线下的商标必须按照类别来区分,“ABC”商标在第1类已经申请注册,可是阻止不了别人在第2类申请注册“ABC”商标。难道线上1个“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就能涵盖所有的APP?这种说法明显站不住脚。

在侵犯商标权认定过程中,首先要看对方与自己商标的近似程度,其次要看对方的产品是否与自己的产品属于同一类别,二者缺一不可。假如仅仅申请注册第九类的软件,而忽视核心产品/服务的申请注册,这种做法是非常愚蠢的行为。别人即便是没有在第九类申请注册,做出来的APP与您名字一样,亦不构成对您的侵权,由于APP本身并不是作为商品进行出售的,只是一种工具而已。举1个简单容易理解的例子,卖菜的都会提供方便袋,方便袋是为卖菜服务的,或者说是卖菜过程中的一种辅助工具而已。假如您仅仅申请注册方便袋的商标,而不去申请注册蔬菜的商标,这样行吗?毫无疑问是不行的,更不能用方便袋的商标来为蔬菜“打假”。

案例:

杭州优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优行科技)的“曹操专车”因在商标中使用了“曹操”二字,被认为侵犯了商标专用权,被浙江曹一操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曹一操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曹操专车”停止使用“曹操”商标,并承担制止侵权产生的费用1540元等。

原告曹一操公司诉称:去年3月28日公司取得“说曹操”注册商标证,近期他们发现优行科技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开发运营的打车软件APP命名为“曹操专车”,且打车软件APP与原告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别,涉嫌侵害商标专用权,特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法院审理认为,商标究竟识别的是商品来源还是服务来源,应结合商标的具体使用方式,从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角度予以认定。尽管“曹操专车”为APP,但指向的是专车预约服务来源,因此“曹操专车”标识区分的是服务来源。且与“说曹操”在目的、服务方式、消费对象等方面不相同,不存在容易使公众混淆的特定联络。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尽管“曹操专车”在第九类进行申请注册商标,可是终究为1个打车软件,提供的是打车服务,与“说曹操”的商标有本质区别,因此原告的侵权诉讼被驳回。

最后,尽管作为APP软件不能只关注第九类商标的申请注册,可是作为一种防御性的注册商标未尝不可,可是用户最应该关注的是提供何种服务或者产品而不是软件本身。

相关阅读:

注册商标的类别

怎么选择商标类别

商标国际分类表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