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东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一般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科发火〔2016〕32号印发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组织与实施、认定条件与程序、监督管理、附则5章23条,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08年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予以废止。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怎样评定:
(一)企业申请: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申请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相关资料。
(二)专家评审: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法律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