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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发制人与放水养鱼的知识产权诉讼策略的优劣分析(申请知识产权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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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发制人与放水养鱼的知识产权诉讼策略的优劣分析(申请知识产权需要注意什么)

一、话题的由来

最近谈的案子全都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原告,老总的犹豫各式各样,我除了要考虑法律问题,还得考虑怎样说服老总。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不如阅人无数,要不是见过这么多老总的不同想法,1个法律人怎么也不会想这些。

例1:已经发现侵权的,可是对方当然是同行,抬头不见低头见的,有点不好意思告对方。

我不清楚说什么好,人家抄袭你的情况下,抢你的顾客的情况下,好像也没有不好意思的感觉,怎么到你这就不好意思了?

或者,与对方不认识,也抢了生意,可是竟然还怕往死了得罪对方,怕搞1个案件让对方破产坐牢。这样厚道的老总,竟然真实存在!

例2:老总怕花钱,并且觉得很麻烦,耗费精力。

这才是正常的想法,1个企业老总,考虑多赚钱、少花钱,才是正常的思路。可是呢,在中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成本,一点都不高吧!几万块,十几万,几十万的律师费还算高?1个正常的企业,每一年发薪水多少钱?广告费多少钱?销售费用,吃饭送礼要花多少钱?花这么点钱,干掉1个竞品的销量,算贵?

还有,耗费精力?难道老总亲自出庭吗?其实顶多公司出一些证据以及线索,剩下的事情全都是律师做啊,几乎完全不耗费精力好嘛。

例3:犹豫对方也有专利的(是我手欠,我检索到的,发给顾客看了),自己有没有风险(是我嘴欠,我说起诉别人也要防备别人反过来告你),犹豫自己的专利是否稳定(是我嘴欠,我总是先说要看你的专利稳定性怎么样再决定下1步),犹豫对方的产品算不算侵权的(也是我嘴欠,老总当然觉得侵权,我却说,我没看过侵权产品时,不能确认是否侵权)……

这些考虑还算是比较靠谱,比较专业的。我的观点当然是,这些犹豫都能够事先分析,我当然会帮你分析对方的专利对你是否有威胁,有威胁就先提无效。我当然会帮你分析自己的专利是否稳定,稳定就起诉,可能不稳定也起诉,可是准备和解;我当然会帮你分析对方的产品算不算侵权,侵权当然要起诉,可能不侵权也起诉,可是准备和解。这是很正常的商业诉讼策略,不存在无法解决的难题。

例4:只是看到竞争对手的宣传活动,看起来像是侵权,但究竟是否侵权,还没有取证,就问我该怎么办。

我巴拉巴拉讲了一通之后,赞我一句专业,后续就得等待。毕竟,侵权行为还没实锤,至少在眼前,顾客还没有被抢走,知道诉讼策略之后,就等着呗。

二、先发制人型诉讼的正确之处

与老总的各种顾虑打交道的过程中,尤其是例4,我突然想到了这么1个问题,对于专利权人而言,最有利的方式是让侵权方一开始就无法开展业务(没有实际销售),还是等侵权方已经开展业务(实际销售)之后再起诉更好呢?此时,我在职业生涯早期,代理专利侵权诉讼被告案件比较多的经验就发挥作用了。

被告,为何会跟原告斗争到底?被告在什么情况下会不惜成本,提出专利的无效宣告?

在被告已经付出了巨大的成本,投入这个侵权生意,或是已经依靠这个侵权生意赚到了许多钱的情况下。

例如有1个被告,他在顾客下订单的情况下,掏了许多钱定制了专用模具,结果做了被告。此时,假如他不积极应诉,专用模具花的钱就会打水漂,他当然要顽抗到底。国外的顾客已经下了200万订单,后面的还不清楚有多少呢,这个情况下就算是花几十万的诉讼费用也愿意,只要能搞定问题就行。

假如被告的产品许多,这款侵权产品只是其中之一,总共也不到10万块钱的销售额,将来看起来也不像是多有钱途的样子。此时他做了被告,他就会思量一下,应诉要5万律师费,对方要求赔偿也是5万元,反正这个东西也赚不到钱,不如直接和解,赔偿3万了事。

假如我是原告律师,通常而言,和解金额再少,我都会建议原告接受。

为何呢?

由于和解代表着胜诉,而赔偿额,永远都不要当作诉讼目标。对方愿意和解,就代表着专利权少接受一次考验。由于,专利权真的是这个世界上最不稳定的权利,你永远难以预料,什么情况下你的专利会被一篇莫名其妙出现的文献无效掉。

先发制人型诉讼其实对于律师是不利的,由于律师希望打的是大案要案,赔偿额越高越好,程序越复杂越好,这样越容易高收费。

假如总是开展先发制人型诉讼,就是在侵权方还没有成气候的情况下,就把他打掉,代表着总是一些小案子。我感觉这就好像扁鹊的大哥一样,总是治未病,因此不出名。而扁鹊专门治快死的疑难杂症,因此特别有名。实际上,扁鹊的大哥的医术比扁鹊高明百倍。

先发制人型诉讼的基本思路就是在发现侵权线索的情况下,无论是侵权方仅仅处于许诺销售阶段,还是侵权方的销售规模还不够大,都应该非常积极地在第一时间采取法律手段,让侵权者在还没接触到顾客的情况下,就灭杀掉。

先发制人型诉讼的正确之处就在于,在侵权方的侵权早期就发起侵权诉讼,对方直接放弃的可能性大一点,顽抗到底的意愿比较小,由于侵权方的沉没成本和预期利润都不高,作为小微企业的话,自然就容易妥协和解。假如权利方非要等到侵权方的业务发展壮大之后再提起诉讼,仅仅是为了做1个大案要案,为了赔偿额要1个天价,这一定是打错了算盘。原因之一就是专利权的不稳定性,以及诉讼成败的不明确性。低风险的小钱,比高风险的大钱好。

作为大企业的话,先发制人型诉讼的优势是让被告的直接责任人少承担责任(先发制人型诉讼的标的额比较低),在侵权成立比较明确的情况下,被告也更有和解意愿。

三、放水养鱼型诉讼的适用之处

知识产权领域用于作为放水养鱼的例子的典型自然是微软,据传微软放任中国windows和offiCE软件的盗版泛滥,才导致全中国的电脑都使用windows和office,其次在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开始大规模地起诉盗版使用方,于是获得了超额收益。这个案例只是看起来正确,实际上大错特错。美国欧洲日本没有盗版,windows和office也一样独占鳌头,并无竞争对手。微软当然不是放任中国的盗版,只是当时没办法而已。假如中国反盗版的措施从头到尾都像现在这样严格(现在也谈不上多严格),微软只会赚钱更多。无论反盗版严格不严格,全世界都在用微软的软件,微软不必须所谓的放水养鱼。

微软的例子错误,但放水养鱼型策略在某种程度上是正确的。这里必须普及基本知识,要养的大鱼绝不是巨大的赔偿额,而是巨大的市场规模。依靠放任侵权来培养市场规模,某种程度上可能是正确的。

放水养鱼型的诉讼策略主要在著作权领域有效,尤其是文化传播作品。假如你限制了大家的传唱,有可能你的作品一直不被人所知。假如你放开了推广,无需别人掏钱,反而你可能知名度大升,再靠知名度赚钱。这方面的典型例子应当是德云社,德云社把免费的相声上传到优酷,网上也随处能够搜索到德云社的相声音频,无数人能够免费听,包含我在内。于是,德云社更加出名了,剧场版的相声演出场场爆满,我花过几千块钱听德云社的现场。

软件著作权也能够采用放水养鱼型诉讼策略,例如使用难度较大的各种三维绘图软件或者视频编辑软件。ProE暂时先放任侵权,而SolidWorks找不到盗版资源,用盗版的人就可能先使用ProE的盗版,等他要靠ProE技能赚钱的情况下,开始全面打击盗版,这就会迫使他购买正版ProE,而不会去买SolidWorks,由于他只会用ProE。这是虚拟例子而已,实际上这两款软件在网上一堆盗版破解码,各版本都有。

假如你是一首歌的作者,你的最佳策略自然是放任抖音、微信、QQ音乐这些平台免费播放你的歌,增加传唱度之后,增加名气,其次再靠走穴赶场赚钱,而不是靠区区歌曲的播放费用赚钱。这也是某种程度的放水养鱼。

四、专利先发制人,著作权放水养鱼,商标酌情明确

做个总结,专利大部分应当先发制人,著作权也许能够放水养鱼,其实我还是觉得大多数情况下应当先发制人。商标呢?大概两边都贴近,并无一定之规。仔细分析如下。

选择先发制人还是放水养鱼的知识产权诉讼策略,指的是你现在面临侵权时,你是应该立刻起诉,尽可能快地解决侵权,还是等等再告,让子弹飞一会?这里面的关键问题是,(1)你是否必须侵权方对你的产品做推广,(2)你的知识产权的可替代性怎样。

假如权利方的产品的正常的销售做得很好,不必须侵权方的推广,当然要尽早打掉侵权方。假如权利方的市场规模还没有起来,甚至还没有什么实际销售,那当然是更希望侵权方多侵权,多销售一些。

假如权利方的产品可替代性比较强,当然希望侵权方多侵权一些,能够增强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假如侵权方的产品可替代性不强,无论怎样顾客都必须这款产品,那么就应当尽早打掉侵权。

根据上述分析,专利大部分应当先发制人,是由于专利的权利人通常已经在正常开展业务了,产品销量不错的情况下,突然被侵权方抄袭,导致销量受损,因此专利权人的产品不必须侵权方来推广。而专利技术的可替代性是比较差的,顾客较难找到可替代技术方案,无论怎样都要用你的这个专利技术。因此,专利权人尽可能一开始就打掉侵权方的销售,对专利权人是最有利的。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是必须流传度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算是为作品做了宣传。而作品的可替代性通常都很强,例如功能近似的三维绘图软件有许多种,一首歌或者一首小说,都有无数个同类的歌或者小说。因此,著作权的权利人有可能比专利权人更必须侵权方的推广,相比于专利而言,著作权有可能适用于放水养鱼。

商标则不尽然,假如是知名品牌的商标,或者在某个具体领域中已经有一定美誉度的,当然不必须侵权方的推广,毫无疑问要采用先发制人型诉讼策略,尽早打掉侵权方,可是绝大多数的小品牌的商标,在行业内并没有什么知名度,假如有人愿意模仿你的商标,大概你开心还赶不及呢,你让他先模仿,等到业内比较熟悉这个商标了,商标权人能够直接抢占革命果实(听起来有点一厢情愿,可是真有这样的傻子啊,替别人的商标推广,为别人养大了孩子,例如加多宝公司养大了王老吉商标)。

五、总结

任何1个企业,任何1个权利人,无论是专利商标著作权,都不能把巨大的赔偿额当作唯一的诉讼目标,无论赔偿额多大。诺基亚变成专利流氓,那是由于它手机生意做不下去了,才做流氓,能正常做生意的,绝不要做知识产权流氓(主要靠诉讼赚钱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就是流氓)。

著作权与专利商标完全不同,著作权的生意,著作权客体本身就是商品。例如,软件著作权,软件就是要卖的商品;文字作品著作权,这本书就是要卖的商品;音频视频著作权,音频视频本身就是要卖的产品。这些产品用得越多,推广得越好,将来越好卖,因此必须侵权方的推广。

可是专利商标则不然,专利商标只是赋予产品1个更好的属性,增强产品销量,从正常的生意中赚钱才是王道,专利是这种正常生意的保障工具,商标是这种正常生意的增值手段。这种生意已经正常运行中,通常并不必须侵权方的推广,因此放水养鱼的适用性比较小。

原则上,无论专利、商标还是著作权,对于已经成熟的企业而言,我认为都应该以先发制人型诉讼为基本策略,越早制止侵权就越是有利。可是否要放水养鱼,这要看不同的技术成熟期、企业自身的规模、技术难度、市场规模预期、商标知名度、作品传唱度、企业知名度等等一系列因素。放水养鱼,养的是什么鱼?有可能是培养某个崭新的行业,有可能是培养某款新产品的市场销量,有可能是培养某款旧产品的新技术,有可能是培养某个商标的知名度,有可能是培养某个作品的传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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