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后,原各自所有的申请注册商标不当然归合并后的公司所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其所申请注册的商标并不当然的归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因此,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致使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移转的,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办理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在办理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后,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能享有该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