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使用,并不会被商标局注销。注册商标申请成功后,尽量要投入使用。由于注册商标本身申请就并非易事。《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经任何人申请,商标局能够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由此可见,仅有别人提交撤销3年不使用的申请,商标局才可能撤销该商标。商标局不会依职权撤销某个商标。
根据我国的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在争议过程被撤销,二是在使用过程中被撤销。
一、争议撤销
争议撤销是指商标获得申请注册后,由于某些法定的原因,被提起争议,致使该商标被撤销,不再享有。主要由于不当申请注册引起,争议撤销又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当申请注册,二是恶意申请注册。不当申请注册主要是所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将一些不得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商标法第十条了规定了八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第十一条规定了不得作为申请注册商标的三种情形。第十二条规定了不得申请注册的三维标志,这个非常的少见。
(一)不当申请注册
(二)恶意申请注册
二、使用撤销
使用撤销是指申请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违反了某些法律规定,而被商标局撤销其商标专用权。使用撤销主要由于不恰当的使用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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