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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有限责任公司的更低资金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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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有限责任公司的更低资金限制

开有限责任公司的更低资金限制

核心内容:对于开设有限责任公司更低要多少申请注册资金这个问题,要分两方面来探讨,由于法新申请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对大部分的公司不再限制更低申请注册资金,因此,对于这一部分公司而言,开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上没有更低申请注册资金的限制,但申请注册资金的限制将由进行约定,另一方面,对于27类法律特别规定的公司仍须按法律规定的更低申请注册资本缴纳。以下就由笔者为你详细介绍。一、申请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后,取消设立新公司申请注册资金的诸多限制。1、自主约定申请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更低申请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更低申请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更低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能够“一元钱办公司”;2、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 出资占比,也就是说理论上能够“零首付”。二、对27类仍要严格遵守更低申请注册资本制度的公司而言,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其中,包含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7个行业,仍然实行申请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以证券公司为例,根据《证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能够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2)项业务的,申请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第(4)~(7)项业务之一的,申请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申请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三、对于除27类限制更低申请注册资本制度的公司外,其它的公司在理论上,能够“零申请注册资金”开设有限责任公司。尽管对于一般公司而言,申请注册资本能够不再受到法律的限制,可是,它仍然要受到企业章程的制约,由章程自主约定其认缴出资额,由于股东以其认缴申请注册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开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更低资金能够为零,只要股东不反对,同时,更低资金也能够很高,只要你自愿认缴了。因此,开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资金的多少不再由法律规定,而由公司的章程、股东们的约定作出。同时,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由于假如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企业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假如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能够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假如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文章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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